各市州、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2号)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计息的规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居民储蓄存款利率,现将2011年度企业参保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的相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2011年度的计息月份为2011年1月至12月。
二、2011年度当年记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按一年期零存整取年利率3.1%计息。
三、2011年度以前已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按一年期整存整取年利率3.5%计息。
四、省局已将记账利率参数在信息系统中统一设置,各经办机构先在计息模块里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参保单位或个人进行操作测试,比对无误后再进行全部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计息和累计储存额调整,在元月中旬以前完成2011年度计息工作。
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