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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编稿时间: 2010-09-20 10:20:00                         来源:                        作者: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9〕38号),经研究,现就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缴费档次和集体补助问题
    新农保是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实行权利与义务相适应的原则,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最高档次不超过1000元。集体补助是对个人缴费的补助,不能代替个人缴费。参保人必须在个人缴费后才能享受集体补助,集体补助的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地当年的最高个人缴费标准。
    二、关于个人账户资金继承问题
    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即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含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政府为缴费困难群体代缴的养老保险费均可以依法继承。
    三、关于参保对象认定问题
    新农保参保对象必须是试点县市区辖区内现具有农村户籍的人员。非试点县市区的农村户籍人员或试点县市区非农村户籍的人员不能纳入新农保参保范围。
    四、关于试点县市区农村居民补办农村户籍后的参保问题
    试点县市区没有农村户籍的农村居民到公安部门补办农村户籍后,可按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当地新农保启动时未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从当地新农保启动时按规定参保缴费;当地新农保启动时已满60周岁,符合新农保待遇领取条件的农村老年居民,可从当地新农保启动时按规定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五、关于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缴纳到龄当年度养老保险费问题
    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可在新农保经办机构核定其养老金前缴纳到龄当年度的养老保险费,经办机构核定其养老金后,不再缴纳到龄当年度养老保险费。
    六、关于个人账户计息问题
    严格按一年期的定期存款利率在年底一次性计息。年度内若遇国家调整利率时,新农保个人账户计息随之调整。
    七、关于距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问题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未按年缴纳应缴年限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年满60周岁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
    八、关于新农保政策制定问题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由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统一制定,各地不得擅自制定地方性政策。对省授权各市州、县市区制定的政策,各市州、县市区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授权制定的政策不得引发群体之间的攀比,并严格按规定报经省审查备案批准后方可行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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