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遵守《会计法》和有关财务法律、法规,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坚持开支合理、勤俭节约的原则,切实收收好、管好、用好各项经费。 二、协会财务实行独立核算,归口管理、法定代表人负责的原则。协会的日常经费开支由专管副会长审批,限额以上及重大经费开支报协会会长审批。 三、协会必须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施会计、出纳岗位分离制,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四、财务人员要严格按照要求设立帐簿、帐户、认真管理票据。从银行购回的支票,由出纳负责保管,按编号顺序使用,未使用前严禁将支票盖齐印章。 五、资产来源必须合法,各项收入应如数入账。收取的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协会的任何财产。 六、协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事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并获得批准,必须根据与捐赠、资助人或单位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接收、使用情况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七、协会的各项支出,必须符合财务管理制度的手续,其凭证应是合法的票据,要有印章、经办人签字、领导签字。 八、协会经费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属于本单位的经济往来,不得在本单位的银行帐户开支。任何单位、个人不准租借银行账户、支票、公章、营业执照。 九、每年如实向业务主管单位汇报财务收支情况,向常务理事会通报“专项基金”支出情况,主动接受主管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十、按要求报送报表。 十一、按规定接受审计。
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