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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投诉
编稿时间: 2009-02-27 14:26:00                         来源:                        作者:
 
主办单位:省劳动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业务办理依据: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2、《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业务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
上午   9:00至 11:00
下午   2:00至  4:30(冬季)
       2:30至  5:00(夏季)
业务办理流程:
(1)填写投诉书(详细陈述投诉请求以及理由);
(2)提交相关材料:
1投诉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有委托代理人的,需签订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的事项和权限。同时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被投诉人人的工商注册信息资料以及详细地址、劳资(人事)负责人和联系电话;
3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资料:劳动合同书、工作证、工号牌、工资单(条)、押金收据以及证明投诉内容的相关证明资料。投诉人应同时提交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审核后退回原件;
4农民工投诉被拖欠工资的,提交施工单位的详细资料,施工单位出具的欠条、结算单以及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详细清单(包括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复印件、工资欠条、欠工资月数、工资具体数额等)。
(3)对劳动者的投诉请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对于受理的劳动保障投诉案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在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地址及联系方式:
长沙市天心区青园路18号综合楼西侧112
    电话:4900110    传真:4900105
    电子邮箱:
hnldtjczd@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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