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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服务协议管理
编稿时间: 2009-02-27 13:26:00                         来源:                        作者:
 
主办单位:省医保局工伤保险事务处
业务办理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2、《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
3、《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7号 );
4、《关于印发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范本的通知》(劳社厅函〔2007〕190号);
5、《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伤医疗服务管理操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医险通字〔2005〕37号);
6、《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待遇有关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湘医险函〔2008〕9号)。
业务办理时间及时限:每月上旬周一至周五
上午   9:00-11:00
下午   2:00-4:30(冬季)
2:30-5:00(夏季)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业务办理流程:
1、协议资格申请
医疗服务机构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协议资格申请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原件和复印件等资料;
2、协议资格审核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医疗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定协议资格;
3、协议签订
与符合工伤保险服务协议要求的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4、联网
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安装相关软件,并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实施联网;
5、监督指导:根据有关政策与协议条款对协议医院进行指导,以及实时监督管理;
6、工伤医疗费用联网结算申报
(1)材料准备: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申报工伤医疗费用联网结算时,须提供:
1 《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伤医疗费用结算汇总表(住院)》、《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伤医疗费用结算汇总表(门诊)》(温馨提示:医保科负责人应签字并盖医保科、财务科公章);
2 《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伤职工住院费用支付结算表》、《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伤职工门诊费用支付结算表》(温馨提示:工伤职工或家属应签字、留联系电话并盖住院科公章);
3 《工伤认定决定书》(温馨提示:复印件应复印清楚,特别是市州劳动局工伤认定专用章应清晰可见,空白处注明“已查看原件”签名后加盖医保科公章);
(2)受理:上述材料符合有关政策,则当场受理,并填写《湖南省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单》存根联及回执单,其中回执单给医院;如果不符合,当场告知原因,并退回所有申报资料。
7、初审;
8、复审;
9、处长核定;
10、业务监管处复核;
11、财务审计处审计;
12、局领导批准;
13、财务审计处支付。
地址及联系方式:长沙市青园路18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综合楼2楼大厅
电话: 0731-4900258  传真:0731-4900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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