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07-12-03
作者: 杜宇
来源: 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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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2日从中华全国总工会获悉,对于一些用人单位违法裁员、采取要求职工辞职重签劳动合同或转为劳务合同等形式规避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全总明确表态要坚决制止,并强调要坚决纠正上述行为,督促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权,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据全总有关负责人介绍,劳动合同法实施在即,由于对法律的理解存在误差等原因,近期一些用人单位非但不藉此规范用工行为,反而采取要求职工辞职、重签劳动合同或转为劳务合同等形式以规避劳动合同法。少数用人单位甚至违法实施经济性裁员,一次性解除大批职工的劳动合同。 对此,全总专门发出《通知》,明确指出,这些违反和规避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的行为,不仅直接侵害了职工合法权益,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而且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造成了负面影响。 《通知》要求,各级工会组织要认真调查处理学习宣传贯彻劳动合同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和规避劳动合同法侵犯职工权益的行为,坚决要求其纠正。对于用人单位强迫职工辞职,要求职工转换“劳动用工身份”或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的,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并配合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要支持和帮助权益受侵害的职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对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例,要一抓到底,决不姑息。 《通知》还对切实发挥基层工会在学习宣传贯彻劳动合同法中的作用提出要求,明确要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监督检查劳动合同履行,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基层民主管理制度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维护职工劳动权益和职工队伍稳定。同时强调,上级工会要加强指导,创造条件支持和帮助基层工会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2006年,中国工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深入贯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作方针,树立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按照全总十四届三次执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协调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的要求,着力推进工会组建,完善工会维权机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加强企业工会工作,在维护职工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权利,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谐社会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十七大代表、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孙春兰18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各级工会坚持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 全国总工会精心部署、积极推动,各地党委、政府重视和支持,我国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取得突破性进展。据最新统计,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开展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企业已从2001年的2万家发展到2006年的52.6万家,覆盖职工3714.6万人。 社会养老保险是亿万职工生存生活的福祉。近几年,经过不懈努力,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在完善中的社会保障体系发挥了社会安全网和减震器的作用。当前,我们面临人口老龄化,人口大规模流动和就业方式多样化,收入分配差距加大的各种考验。社会养老保障工作还存在覆盖面、统筹层次、基金运营机制等方面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要加强法制建设,完善运营机制,强化政府责任和加强发展战略研究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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