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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技能人才可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发表时间:2008-04-07 来源:    【字体: 正常

  从《关于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意见》(国人部发[2008]24号)中获息,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营造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发挥作用的良好环境,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起,将高技能人才纳入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范围,其人数每次选拔不超过400人。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的选拔周期、津贴标准、经费来源和发放办法,与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相同。
  《关于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意见》同时指出,高技能人才是我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培养造就一大批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的高技能人才,对于稳步提升我国产业工人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我国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省厅鉴定中心 刘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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