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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中劳动关系认定

发表时间:2004-12-10 作者: 来源:    【字体: 正常

【案例名称】
  工伤中劳动关系认定
【当事人】
  申诉人:王XX,临时帮工
  被申诉人:XX市XX汽运公司破产清算组
  委托代理人:曾XX,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全权代理
  第三人:辜XX,XX汽运公司第二联运处承包人
【案由】
  工伤认定及补偿争议
  2003年6月29日,XX汽运公司第二联运处接到长潭高速公路长沙段护栏拆装业务XX汽运公司第二联运处陈XX叫何XX请几个人做事,何XX喊王XX等四人去高速公路长沙段装卸护栏,王XX在装卸过程中手摔伤,辜XX支付了部分医药费后,对伤者就不予理睬,王XX不服向XX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请求依法仲裁王XX受伤为工伤,并按国家有关政策进行补偿。
【审理查明】
  本委查明,辜XX系XX汽运公司职工,与XX汽运公司签订承包合同,以一台车的条件与公司承包,并在株洲火车站货场旁挂牌营业,同时找了原XX汽运公司职工陈XX帮忙,附带装卸业务经营。名称为XX汽运公司第二联运处,系独立核算,但不具备法人资格。每年向汽运公司上交管理费。公司认可辜XX以XX汽运公司的名义经营。2003年度,因XX汽运公司与辜XX在承包上交管理费数额上意见有分歧,故未及时续签合同,但该公司对辜XX的经营活动也未作出终止决定。实际上对辜XX以其公司名义进行经营处于一种默许状态。构成双方的承包继续存在,直到本案发生时,辜XX依旧以原合同形式进行经营活动。
  2003年6月2日,XX市中院宣告XX市XX汽车运输公司破产,成立了“XX市XX汽车运输公司破产清算组”,并由破产清算组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和清算工作,而破产清算组对辜XX的经营活动亦未有过任何决定。
  辜xx在6月24日长潭高速公路的扩栏装卸业务中雇人,请陈XX叫何XX喊几个人帮忙,何XX找了王XX等4人负责装卸,整个装载过程由辜XX现场指挥。王XX在装卸过程中受伤后,辜XX支付了200元给王XX看伤。王XX在治伤过程中共支付医药费327.10元。2003年8月23日受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XX市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XX为工伤。
【申诉意见】
  申诉人王XX认为,自己于2003年6月24日经XX汽运公司第二联运处老板辜XX的雇员陈XX委托辜XX内弟何XX请到高速公路装卸护栏,在装卸过程中受伤,自己受伤后,辜XX只拿了200元给我治伤。辜XX应承担相应的工伤赔偿责任。
【答辩意见】
  被诉人辩称:破产清算组认定,辜XX与原XX汽运公司承包只承包车辆运输,并且承包合同也已中止。此案中的装卸业务是陈XX负责,辜XX只管运输,此案与辜XX无关,也即与XX市XX汽运公司破产清算组无关。
  第三人辩称:本人没有喊王XX做事,装卸业务是陈XX的,本案与已无关。
【仲裁意见】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申诉人被雇虽然不是辜XX直接所请,但辜XX的XX汽运公司第二联运处是用人主体。尽管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事实劳动关系成立。申诉人所受到的伤害经XX区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经XX市劳动能力签定委员会鉴定为拾级伤残,工伤属实。因此,辜XX对申诉人的工伤致残应负责任。辜XX是XX汽运公司的在编职工,经公司同意用XX汽运公司第二联运处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向XX汽运公司交纳了承包管理费,本案认定XX汽运公司是XX汽运公司第二联运处的主管单位。虽然辜XX的XX汽运公司第二联运处未经工商登记属非法用工,但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75号令》中第十六条之规定,XX汽运公司负有联带责任。在2003年6月2日,XX市中院宣告XX汽运公司破产,成立了破产清算组,而破产清算组对辜XX的经营行为未有过任何干预,辜XX在经营活动中造成劳动者的工伤伤害,被诉人负有连带责任。申诉人事实确凿,劳动关系成立,证据充分,其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仲裁结果】
  一、被诉人及第三人共同支付申诉人一次性伤残补偿金
  6个月×821元(省平均工资),计4926元
  二、被诉人、第三人共同支付申诉人就业补助金6个月×821元计4926元
  三、被诉人、第三人共同支付申诉人治伤医疗费(有发票)327.10元,劳动能力鉴定检查费用240元
  四、申诉人2003年6月25日受伤,到11月4日初次鉴定,误工时间为4个月,被诉人、第三人共同支付误工工资3284元
  五、以上各项费用由被诉人、第三人共同支付给申诉人的款项合计为13703.10元。其中被诉人承担10000元,第三人承担3703.10元,裁决生效后15天内付清。

                        (株洲市荷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上一条:职工因工负伤或患病均应享受国家规定待遇
下一条: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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