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评选2007-2008年度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8〕83号)
|
发表时间:2008-08-05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正常】
湘劳社工字〔2008〕83号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技工院校、就业训练中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职业教育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建立一支思想素质好、教学水平高、创新意识强的新型教师队伍,弘扬先进,树立典范,鼓励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敬业爱岗,树技工院校教师品牌,经研究,省劳动保障厅决定在今年“教师节”期间评选表彰一批省级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名额 全省各级各类技工院校、就业训练中心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统称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教职员工均可参加省级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劳动保障部门从事培训鉴定的工作人员可参加评选优秀教育工作者。全省评选名额为323名,其中技工院校110名,就业训练中心80名,企业职工培训机构50名,民办职业培训机构65名,劳动保障部门18名(各市、州评选名额分配见附表1)。 技工院校优秀教师名额按年招生人数在300人以上的技工院校可分配1个奖励名额,1000人以上的技工院校可分配2个名额,年招生人数2000人的3个名额,年招生人数3000以上的4个名额(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2)。 具有推荐资格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必须是2007年度年检合格,且推荐的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是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 二、评选条件 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职业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关心学生全面成长,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分别参加省级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 (一)优秀教师: 1、出色完成教学任务,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教学实验、技能训练和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成绩显著; 2、在教育教学课题研究、教学内容和方式改革、引进和推广新的教学方式手段等方面有创造性成果,产生良好的教学效果; 3、在“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中起模范作用,或在全省职业技能竞赛、各类教学比武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 (二)优秀教育工作者: 1、优秀教育工作者参评人员系职业教育培训管理岗位的在岗人员; 2、积极与政府各部门加强协调,开拓职业教育培训工作,为教育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热心服务,成绩显著;或在学校创业、规划、发展过程中,指导技校坚持技工教育特色,并在学校争创“重点”、“示范”、“骨干”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等方面作出过突出贡献; 3、在学校综合管理、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和后勤保障服务等方面有突出贡献; 4、积极开拓生源基地和毕业生就业渠道,在招生、就业安置方面有特殊贡献。 三、评选办法 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按省、市分配名额进行民主评选推荐,认真填写《湖南省职业教育培训优秀教师或教育工作者推荐审批表》(附件3)一式二份,经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于8月20日前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其中,技工院校、民办培训机构的申报材料报省厅培训处,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训练中心、企业职工培训机构的申报材料报省就业服务局培训服务处)。 四、奖励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将对获得全省职业教育培训“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颁发荣誉证书和纪念品,并在全省进行通报表彰。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和单位对获得“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同志应给予相应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组织好今年的评选工作,严格掌握标准,在控制名额内推荐,并在规定的时间上报材料。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开展一次“尊师重教”活动,切实关心、解决好教师的实际困难,积极为广大教师办实事、做好事,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积极性,促进学校各项工作再上新的台阶。
附件:1、2007-2008年度全省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推荐名额分配表 2、技工院校优秀教师名额具体分配表 3、湖南省职业教育培训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审批表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