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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邵阳工业学校设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行政许可决定(许决鉴字〔200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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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8-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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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决鉴字〔2008〕4号
邵阳工业学校: 你校以书面方式向本行政机关提出关于成立邵阳工业学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行政许可申请。经组织专家现场评估和审查,你单位申报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和法定形式,设施设备能满足维修电工等五个职业开展职业资格鉴定的需要。根据《劳动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邵阳工业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所,由我厅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试运转),许可证编号为18051498,鉴定所地址设在邵阳市城南东湖寺,试运转一年。试运转期满后,应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交试运转工作总结和转正报告,经评审合格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颁发《职业技能鉴定所许可证》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标牌。 二、你校职业技能鉴定所面向本校学生开展维修电工、工具钳工、服装设计定制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四个职业的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职业技能鉴定,计算机操作员初、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四级)职业技能鉴定。 三、职业技能鉴定所由省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障厅综合管理,接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督,定期报告工作,按期提交职业技能鉴定统计报表。 四、职业技能鉴定所应不断完善条件,强化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法规政策,按照规定的标准、规范和程序,组织开展技能鉴定工作,确保鉴定质量,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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