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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湖南省技能人才培养先进单位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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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6-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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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劳社函〔2006〕63号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省属企业: 为推动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加强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营造良好的技能人才成长社会环境,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在全省开展“技能人才培养先进单位”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评选名额 凡我省境内符合评选条件的各级各类企业、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包括技工学校、高职院校、企业职工培训机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就业训练中心)和市(州)劳动保障部门均可参加评选。本次拟评选表彰40家技能人才培养先进单位(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1)。 二、评选条件 (一)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提出申报: 1、具有法人资格,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照章纳税,诚信经营,企业效益良好; 2、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方针、政策,建立了本企业较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考核、晋升、使用和待遇相联系的机制,生产一线技术工人队伍稳定; 3、重视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设立有条件良好的职工培训机构,能按规定足额提取并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其中应不少于50%用于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培养,经常组织职工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培训、岗位练兵、技艺交流、技能竞赛、名师带徒等活动,成效突出; 4、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积极组织职工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技术职业(工种)在岗职工取证人数达到80%以上; 5、具有一支高素质的技能人才队伍,其中高级工占技术工人总数的15%以上,技师、高级技师人数达到2.5%以上,历年来企业涌现出了一批市(州)级以上的技术能手或技能大师。 (二)具备以下条件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可以提出申报: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职业教育政策法规,大力培养技能人才,在本地区、本行业职业教育培训事业发展与改革中做出突出贡献,有较高声誉; 2、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培养为核心,在办学体制、办学模式、学校管理、办学条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特色鲜明,实训指导师资雄厚,实训设施设备完善,教育培训质量高,近3年来,毕(结)业生就业率达到90%以上,毕(结)业生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比例达到80%以上; 3、具有高级技能及以上培训资格,在实施技能振兴行动计划、三年三万新技师培养计划、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下岗失业人员培训、技能扶贫培训等方面成绩突出,培养出一批技师、高级技师。 三、评选程序 “技能人才培养先进单位”采取自愿申报、市州(行业)推荐、专家评议、社会公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表彰的方式进行。凡符合评选条件的单位,按隶属关系分别向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省直行业主管部门(以上简称上级部门)申报,中央在湘单位直接向省劳动保障厅申报。 (一)申报 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单位,自愿申报,填写“湖南省技能人才培养先进单位”申报表(附件2、附件3),提交事迹材料。材料要求准确、生动、翔实,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字数一般不超过2000字。 上述所有文字材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于2006年6月30日报上级部门。 (二)审核。 市州劳动保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认真审查单位资格、业绩贡献等情况和申报材料,写出推荐意见,于7月30日前报省劳动保障厅。 省劳动保障厅将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将组织专家到现场考察。 (三)表彰奖励 对评选的“技能人才培养先进单位”,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进行表彰,并颁发证书和奖牌。 四、几点要求 (一)各市州、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技能人才培养先进单位”评选表彰工作,要作为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新技师培养带动计划”和“技能振兴工程”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对评选表彰工作的领导。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评选条件、程序和名额,择优推荐候选单位。 (二)各市州、各部门要结合“技能人才培养先进单位”评选活动,组织推动本地区、本行业开展各种形式的技能鉴定、技能竞赛、岗位练兵、技艺交流、名师带徒等活动,鼓励优秀技能人才脱颖而出,培养更多的高技能人才。 (三)各市州、各部门要认真总结推广技能人才培养先进单位的典型经验,推动技能人才,尤其是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全面提高劳动者整体素质,为促进湖南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联 系 人:李德荣 联系电话:0731-2212471 电子信箱:hnpx@sina.com 邮政编码:410011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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