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同意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行政许可决定(许决鉴字〔2007〕8号)
|
发表时间:2007-09-10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正常】
许决鉴字〔2007〕8号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07年8月8日以书面方式向本行政机关提出关于成立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所行政许可申请。经组织专家现场评估和审查,你单位申报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和法定形式,设施设备能满足焊工等十五个职业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需要。根据《劳动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同意设立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所,由我厅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试运转),许可证编号为18001496,鉴定所地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三一工业城,试运转一年。试运转期满后,应向省劳动保障厅提交试运转工作总结和转正报告,经评审合格后,省劳动保障厅颁发《职业技能鉴定所许可证》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标牌。 二、你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所面向本公司职工开展焊工、车工、铣工、镗工、装配钳工、维修电工、刨工、涂装工、加工中心操作工、冷作钣金工、筑路机械操作工、机泵操作工、挖掘机驾驶员、混凝土搅拌机械操作工、工程机械修理工十五个职业(工种)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及以下的职业技能鉴定。 三、职业技能鉴定所由省劳动保障厅综合管理,接受省劳动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督,定期报告工作,按期提交职业技能鉴定统计报表。 四、职业技能鉴定所应不断完善条件,强化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法规政策,按照规定的标准、规范和程序,组织开展技能鉴定工作,确保鉴定质量,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信誉。
二〇〇七年九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