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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湖南明星影视艺术职业学校设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行政许可决定(许决鉴字〔200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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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7-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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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决鉴字〔2007〕7号
湖南明星影视艺术职业学校: 你校以书面方式向本行政机关提出关于成立湖南明星影视艺术职业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所行政许可申请。经组织专家现场评估和审查,你单位申报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和法定形式,设施设备能满足开展化妆师职业技能鉴定的需要。根据《劳动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同意设立湖南明星影视艺术职业学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由我厅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试运转),许可证编号为18001494,鉴定所地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东塘交易大楼5楼培训大厅,试运转一年。试运转期满后,应向省劳动保障厅提交试运转工作总结和转正报告,经评审合格后,省劳动保障厅颁发《职业技能鉴定所许可证》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标牌。 二、你职业技能鉴定所面向社会组织开展化妆师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的职业技能鉴定。 三、职业技能鉴定所由省劳动保障厅综合管理,接受省劳动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督,定期报告工作,按期提交职业技能鉴定统计报表。 四、职业技能鉴定所应不断完善条件,强化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法规政策,按照规定的标准、规范和程序,组织开展技能鉴定工作,确保鉴定质量,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信誉。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为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促进素质就业服务。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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