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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7年技工院校秋季新生注册和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准备工作的通知(湘劳社培处函[2007]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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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7-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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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劳社培处函[2007]19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设立技工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为做好2007年技工院校新生注册工作和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准备工作,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07]85号)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改革技工学校新生注册、毕业证核发工作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5〕58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凡本省境内的技工院校(含技师学院、技术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校、省厅批准设立技工班的民办培训机构,下同)接受2年及以上学制教育的学生,均须按要求办理2007年新生注册手续。 (二)为保证技工院校国家助学金的有效发放,省厅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对《湖南省技工学校招生就业管理系统》、《湖南省技工学校管理系统》和技工院校学校代码进行了升级。新系统对原系统不完善的地方进行了修改,并新增了“国家助学金”栏目,包含学生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生源区域、户口性质等信息。请各学校按照注册软件,严格认真地逐项填写,不得遗漏。 (三)由于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技工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技工院校在办理2007年新生注册手续时,需同时按照新系统要求上报2006年注册数据。 二、注册程序 (一)各技工院校在10月31日前将本校2007年新生的有关信息录入《湖南省技工学校招生与就业管理系统2007版》,2006年注册数据可直接从原系统导入新系统后再增加助学金的相关信息。将数据制作成软盘,连同该软件制作的《湖南省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新生录取审批注册表》和《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到市、州劳动保障部门培训科办理新生注册审核手续。 (二)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培训科应按省厅要求对2007年新生的学制和专业进行认真的审核。核对无误后,将注册数据接收到新版《技工学校管理系统》中,并于11月5日前将用该软件制作的2007年和2006年注册数据发送到省厅培训处的电子信箱。 (三)11月9—11日,省厅将集中在长沙明月大酒店办理2007年新生注册手续。请各技工院校携带加盖市州劳动保障局注册印章的《湖南省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新生录取审批注册表》和《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按时到指定地点办理新生注册手续。逾期未办理新生注册手续的,省厅将无法正常发放国家助学金,毕业时不予核发毕业证书。 技校工作人员(不多于2人)在指定的时间内到长沙明月大酒店办理新生注册的,由省厅免费提供在长沙一天的食宿。 (四)在办理注册手续时,由技术支持单位按5元/人收取网络服务费,用于技校新生电子注册和毕业证网上查询等服务。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新生注册和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是一项十分严肃而细致的工作,各技工院校务必按要求抓紧抓好。学校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要明确一位校级领导具体分管,配备认真负责、原则性强、业务熟悉的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操作,按时、准确、完整、真实地报送数据。因学校漏报、错报注册数据造成学生无法享受助学金或无法毕业就业的,由学校自行负责。学校弄虚作假乱报人数和虚假注册的,一经发现查实,将严肃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根据省政府专题办公会议的决定,凡同时挂技工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两块牌子,同时在劳动保障和教育部门注册的人数,省财政厅将以在省劳动保障厅注册的数据为准,确定国家资助对象。因此,各技工院校要将所有招生人员情况核实清楚,在办理注册手续时不要遗漏。从今年开始,省厅不再办理技校学生补注手续。 (三)为保证2007年技校新生注册和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市州劳动保障局培训科务必安排专人负责这项工作,集中时间,集中精力,按省厅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办理好新生注册工作,确保助学金发放工作顺利进行。 (四)以下资料请在省劳动保障厅公共服务网(www.hn12333.com/职业培训)上查询和下载: 1、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07]85号); 2、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改革技工学校新生注册、毕业证核发工作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5〕58号); 3、《湖南省技工学校招生与就业管理系统2007版》及安装使用说明; 4、《湖南省技工学校管理系统2007版》。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技术支持:湘潭机电技术学院 左杰峰 电 话:13055159566 E—mail: ZUOJFL@sina.com 省厅培训处联系人:王 晶 0731—2212471 常 婷 0731—2212478(传真) 网 址:http://www.hn12333.com/职业培训 E—mail: hnpx@sina.com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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