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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潇湘职业学院设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行政许可决定(许决鉴字〔200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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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7-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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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决鉴字〔2007〕4号
潇湘职业学院: 你院于2007年4月20日以书面方式向本行政机关提出关于成立潇湘职业学院职业技能鉴定所行政许可申请,经专家现场评估和组织审查,你单位申报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和法定形式,设施设备能满足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等七个职业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需要。根据《劳动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潇湘职业学院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由我厅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试运转),许可证编号为18091492,鉴定所地址设在娄底市经济开发区,试运转一年。试运转期满后,应向省劳动保障厅提交试运转工作总结和转正报告,经评审合格后,省劳动保障厅颁发《职业技能鉴定所许可证》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标牌。 二、你院职业技能鉴定所面向本院学生开展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计算机操作员、计算机维修工、维修电工、车工、机修钳工初、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四级)、焊工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的职业技能鉴定。 三、职业技能鉴定所由省劳动保障厅综合管理,接受省劳动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督,同时接受娄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日常监督管理,定期报告工作,按期提交职业技能鉴定统计报表。 四、职业技能鉴定所应不断完善条件,强化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法规政策,按照规定的标准、规范和程序,组织开展技能鉴定工作,确保鉴定质量,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信誉。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学生中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组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引导学院教学适应国家职业标准和劳动力市场的需要,不断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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