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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设立湖南新世纪职业培训学校的行政许可决定(许决民字〔200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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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7-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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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决民字〔2007〕6号
李革辉同志: 你于2007年4月24日以书面方式向本行政机关提出的关于设立湖南新世纪职业培训学校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你单位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和法定的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成立湖南新世纪职业培训学校,由我厅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为1800003000150。学校接受我厅的监督管理,办学地址设在长沙市星沙板仓路开源鑫阁精英楼1栋23楼D座。 二、学校主要开展物流师、网络编辑员、广告设计师、可编程序系统设计师、维修电工、礼仪主持人职业的中、高级职业技能及资格培训,面向全省招生,招生广告与简章经我厅备案后,可向社会发布;学校收费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严格管理。每年年度评估时应向我厅提交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三、学校要不断完善办学条件,充实教学设施,提高教学管理水平,聘任已取得《教师上岗资格证》的教师,并签订聘任合同。 四、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教学计划组织培训,加强学员管理,保证培训质量。每期结业后,应组织学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培训证书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学员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和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 五、学校要按照我厅的规定与要求,于每年12月15日前上报年度统计报表,在每年4月1日前上报年度评估申报材料。 六、学校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进行登记。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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