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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湖南湘军职业学校、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心理咨询师培训中心变更的批复(湘劳社函〔2007〕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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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7-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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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劳社函〔2007〕165号
湖南湘军职业学校、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心理咨询师培训中心: 你们报来《关于申请变更的报告》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湖南省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经我厅审查,同意湖南湘军职业学校法定代表人由康纪庆变更为尤凤,举办者由张军委、谢桂英、康纪庆变更为尤凤、陈传尚、周跃云。学校法人代表变更后,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学校管理,促进学校健康发展。 同意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心理咨询师培训中心名称更名为湖南芙蓉心理咨询培训中心,办学地址由湖南省长沙市人民中路86号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内变更为湖南省长沙市人民中路1号上城星座25楼2517房。请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特此批复。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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