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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湖南曙光教育培训学校增加培训项目的批复(湘劳社函〔2007〕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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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7-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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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劳社函〔2007〕123号
湖南曙光教育培训学校: 你校报来《关于申请增加职业培训项目的报告》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实施办法》,经专家论证,同意你校增加电子商务师、秘书、网络编辑员、物业管理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及以下等级)的职业资格培训。以上经批准的职业培训项目接受我厅的监督管理,请你们严格把关,精心组织,确保培训质量。培训结束时,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学员参加相应的职业资格鉴定,并按规定向我厅提交年度总结和年检报告。 特此批复。
二〇〇七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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