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的名称是湖南烘焙职业学校。
第二条 学校的性质是由湖南省烘焙协会出资自愿举办的非营利性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条 学校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职业教育方针,充分发挥自身的教育资源优势,以培养高素质的烘焙行业的技能人才为已任,规范办学、坚持诚信、确保质量,为促进我省烘焙行业的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 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第五条 学校的住所地是长沙市芙蓉区东岸东湖湖南农业大学第八教学楼一楼。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湖南省烘焙协会。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学校的运行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筹集办学经费;
(三)推荐学校理事会的理事和监事;
(四)查阅理事会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学校开办资金:30万元;出资者:湖南省烘焙协会。金额:30万元。
第九条 学校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初、中、高级烘焙工、食品检验工、营业员的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
(二)其他市场需求职业的培训及其职业技能鉴定。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学校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由举办者、职工代表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理事会第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决定学校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学校章程的修改;
(二)聘任或者解聘校长;
(三)罢免、增补理事;
(四)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五)学校的发展规划。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学校的校长由理事会聘任,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校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三)拟定学校内部机构的设置方案;
(四)拟定学校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学校副校长和内设机构负责人,实施对工作人员的奖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条 学校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学校职工中产生或更换。学校的理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
(二)对学校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学校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湖南省烘焙协会会长王长龙。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三)捐赠;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财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举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的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学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学校接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学校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学校理事会决定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四)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第三十五条 学校终止时,因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自行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程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学校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 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学校终止后,办学许可证上交审批机关,销毁印章。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5年11月8日学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