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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劳动保障公共服务网 >> 职业培训 >> 民办培训机构章程公告

湖南思远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发表时间:2006-03-23 作者: 来源:    【字体: 正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湖南思远职业培训学校属民办职业教育机构,隶属武汉思远投资有限公司领导,接受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教育厅等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依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等在鄂高等学校,采取多种形式办学。
    第二条  湖南思远职业培训学校办学宗旨和目标:遵循按需施教、学以致用、讲求实效的指导思想,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不以赢利为主要目的,按所登记的专业设置范围开展高等职业技术培训,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学校内部管理,保证教学质量,为湖南省的科技和信息产业的发展,培养大批的电子信息应用类专业高层次复合型人才。
    第三条  湖南思远职业培训学校是由武汉思远投资有限公司直接举办的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民办职业教育机构。学校将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面向信息产业开展电子信息应用类专业高等教育和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
    第四条  湖南思远职业培训学校由武汉思远投资有限公司出资50万元人民币举办。
    第五条  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逐步加强领导力量,改善办学条件。倡导团结协作,积极进取的精神,树立“严谨、务实”的优良校风,力争把学校办成有行业特色、讲信誉,适应社会发展和行业需求的层次较高的职业学校。
    第六条  本单位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民办职业培训办学许可证》的管理机关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培训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单位住所的详细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中山路168号南洋大厦5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单位从事教育行业,面向信息产业,开展电子信息应用类专业和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本校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本单位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成员由武汉思远投资有限公司委派,由文珠穆、徐正银、余灯坤、郭显教、叶文成五人组成,董事长为文珠穆,即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校的业务活动计划;
    (二)决定本校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决定本校的弥补亏损方案;
    (四)决定本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五)决定本校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
    (六)决定本校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聘任或者解聘校长,根据校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校
    (八)长、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
    (九)决定制订本校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决定修改单位章程。
    第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二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董事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二条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十三条  召开董事会议时,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出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四条  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人数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连同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十五条  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成员以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察,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单位及单位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监事会由舒咏国、杨青、王洪三名监事组成,王洪为监事会召集 人。监事会的职工代表舒咏国由学校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内部机构应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校长由武汉思远投资有限公司委派邓忠华兼任。第十九条 本单位下设校长办公室、教务处、学生管理处、总务处、财务处,各科室负责人由校长聘任,聘期一般为3年,根据工作需要可连续聘任。
    第二十条  湖南思远职业培训学校成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协助学校指导教学工作。教学指导委员会由专家、学者组成,其成员由学校聘任。
    第二十一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科学地制定年度教学计划;
    (二)及时研究和解决教学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三)负责聘请和管理任课教师;
    (四)提出课程考试计划的调整意见;
    (五)采取政策指导、考核评估、宣传表彰、教学研讨、咨询服务等手段加强对助学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校长对学校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正常业务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单位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三)拟订单位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单位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单位副校长、财务负责人、部门管理人;
    (六)单位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校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四章  教职工聘任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制。要选聘一些教学经验丰富、职业道德水平较高、教学效果较好的教师担任课堂教学。
    第二十五条 对被聘用的教师,要正式签订聘书或聘约和教学任务书,约定双方的责、权、利、建立起一支优良的稳定的师资队伍。
    第二十六条 对担任课程助学的教师要严格进行管理,建立优胜劣汰、能进能出的聘用机制。要定期开展教学业务研讨、教学经验交流活动,不断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七条  教学管理主要体现在教学的过程管理中间,重点要抓好以下环节:
    (一)严格课堂纪律,制定相应的考勤制度,充分调动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课堂的教学效果。
    (二)为巩固课堂的教学效果,要适当安排一些答疑和辅导。
    (三)教学实践是巩固知识培养能力的关键环节。
    (四)教学过程中或学期考试之前,要酌情组织一些模拟考试或测验。
 
                                           第六章  教学行政管理

    第二十八条  必须加强教学行政管理工作,实现教学管理的制度化、 规范化。要建立严格的行之有效的教学质量考核评估制度。考核评估的主要内容为:教学工作的组织管理情况、教学计划的实施情况、教师和考生的意见和要求,考生参考率和及格率。
  
                                              第七章  学籍管理
 
    第二十九条 接收学员报名时,须按上级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程序,严格审查学员的报考资格并填好有关表格。  
    第三十条  参加学习的学员档案,由本校统一负责管理。学员报名注册后,将及时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第三十一条 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的要求,提供实验、实习场所。
    第三十二条 学员毕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办学经费来源主要是收取考生的学费。建校初期办学的基本条件和经费由武汉思远投资有限公司提供。
    第三十四条  考生的报名考试费、面授辅导费、实验上机费等,学校将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财政、物价、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办学经费,源于学员用于学员,应勤俭办学,节约开支,精打细算,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合理使用。
    第三十六条 严格经费开支的审批手续,实行民主理财,群众监督的财务管理制度。要按照国家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办事,并定期进行财务监督与审计。
 
                                           第九章  变更与解散程序

    第三十七条  湖南思远职业培训学校无特殊原因一般不允许变更、停办或撤销。
    第三十八条  如确因办学需要或因机构改革需要变更、停办或撤销,须事先进行财务和财产的清理和核算,并将结果送达有关部门进行公证,然后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学校负责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并在省教育行政部门监督下处理校产。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民办职业培训办学许可证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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