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06-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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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培训中心名称:湖南高新技术产业进修学院培训中心。 第二条 培训中心是社会办学性质的非学历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 培训中心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办学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职业道德,坚持公益性原则,保证培训质量,为社会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专业人才。 第四条 培训中心地址:湖南省长沙市新建西路77号 电话:5526107 学院法人代表:任应科 第五条 培训中心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实施条例》、《湖南职业教育条例》和其他法规和规定开展活动。接受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培训中心以开设全日制和短训班为主要培训形式,面向全省提供城乡新生劳动力的劳动预备制培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企业职工职业资格考证培训和组织开展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劳务(职介)输出等。 (1)招生对象:具有初中及初中以上学历的学员。 (2)培训项目:以物流师、电子商务师、人力资源管理师、企业培训师、物业管理师、计算机操作员、公关员、秘书、营销师等国家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和企业内部培训为主,配合其他专业知识和技能普及与提高的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 培训中心培养的学员,经考试考核合格,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结业证书;属国家准入控制工种(职业)的,须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者颁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培训中心主任 第九条 培训中心实行院长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条 培训中心主任由院长聘请或解聘对院长负责。 第十一条 培训中心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日常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院务会的决议; (2)制订和实施长期、中期和短期培训工作计划; (3)拟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管理制度; (5)提请聘任或解聘培训中心副职和内设机构负责人; (6)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十二条 学院培训中心主任离任,须进行离任审计,审计结果通告相关人员,并根据结果给予必要的奖励或处罚。 第四章 机构设置 第十二条 培训中心根据业务需要,可设置若干培训部。 第十三条 培训中心各部负责人由培训中心主任提名报院长批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四条 培训中心实行独立核算。 第十五条 经费来源 (1)学院拨给和个人投资; (2)政府资助; (3)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性收入; (5)捐赠; (6)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 培训中心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董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培训中心资产的投资、使用和处理,保证中心固定资产的完整性。 第十七条 培训中心的经费必须用于学院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培训中心按照教育成本进行核算,严格按照省市物价局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培训费。 第十九条 培训中心严格遵守有关的财务制度,建立健全规范的资金和物资账册,按规定制作财务报表,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财务审计。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章 教职工管理 第二十条 培训中心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规制度,依法签订教职工的聘用合同。教职工的聘用、解聘、辞退、工资、福利、劳动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劳动保护等事宜,按照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办理。 第二十一条 培训中心面向社会招聘教职工,一律要通过考察、考核,符合规定者予以录用。 第二十二条 培训中心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行政,强化岗位培训,不断提高教职工的素质。教职工应遵守中心章程,爱岗敬业。 第二十三条 为规范管理,正常有序的开展日常教学及行政管理工作,建立考勤制度、接待制度、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鉴定考核制度、安全卫生管理、财产物资管理制度、教材管理制度等。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四条 培训中心章程的修改,须在院务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五条 培训中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董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六条 培训中心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培训中心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的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凡本章程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不一致或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于2005年元月8日经董事会授权院务会通过。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湖南高新技术产业进修学院。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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