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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润才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章程

发表时间:2006-01-13 作者: 来源:    【字体: 正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我中心为湖南省润才职业技能培训中心。
  第二条 本中心自愿举办,从事非赢利性社会服务活动。
  第三条 本中心致力于在人类职业技能发展方面实现客户的梦想,努力成为世界领先的培训机构。在一切活动中遵守宪法、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中心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中心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八一路135号湖南省科技厅内。
  第六条 认真负责、勤奋工作的员工是润才的基本财富。
  第七条 我们奉行负责、敬业、创新、合作的精神。
  第八条 密切跟踪世界职业技能发展领域的最新动态,努力吸收先进成果,创新合作、自主自立,形成领先的核心技术体系与管理体系。
  第九条 客户就是领导。构建客户、合作者与员工互利共赢的利益共同体。坚持价值本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可持续发展的分配原则。
  第十条 质量是润才的尊严和生命。我们坚持质量品牌至上,产品品牌、组织品牌、服务品牌与质量品牌协同发展。
  第十一条 润才以培养高素质人才为己任,坚持人力资本增殖优先于财务资本的增殖。规模扩展和经济效益的实现立足于人才效益与社会效益。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本中心业务范围包括现代管理职业技能培训,以及现代管理职业技能发展咨询。
  中心的业务业务范围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和要领取许可证的、已经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并领取了《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第十三条 伟人与凡人的区别在于对业余时间的有效利用。润才竭力帮助客户合理利用业余时间充分开发创造潜力。
  第十四条 我们主要开办1月至3个月的业余培训班级。3个月以下的短期培训专注于职业技能的掌握。3个月以上的培训着重于知识向技能的转化。润才不主张客户(学员)把时间浪费在不能转化为技能的事物上。
  第十五条 润才的职业技能资格认证应该成为业界权威而通行的标准。
  第十六条 润才的学制有限,但是我们的服务将以优越的效能费用比满足客户终身的需求。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 本单位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本单位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成员为5人,董事由出资个人推选,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单位的业务活动计划;
  (二)决定本单位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决定本单位的弥补亏损方案;
  (四)决定本单位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五)决定本单位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
  (六)决定本单位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聘任或者解聘单位主任,根据主任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副主任,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
  (八)决定制订本单位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决定修改单位章程;
  (十)审批本单位文化发展纲要。  
  第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召开董事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二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 副董事长l一2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二十一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二十三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出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二十四条 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人数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连同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六条 单位可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出资单位选举产生和更换。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负责对董事会成员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察,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单位及单位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单位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单位的财务;
  (二)对董事、主任执行单位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主任的行为。损害单位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主任予以纠正;
  (四)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需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选可以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单位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单位设主任。主任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三十二条 主任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正常业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单位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单位副主任、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负责管理人员;
  (七)单位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主任列席董事会议。
  第三十三条 主任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三十四条 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任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主任指定的副主任代其行使职权。
  第三十五条 结构基于战略是润才建立组织的基本原则。
  第三十六条 润才组织的建立,必须有利于实现战略、简化流程、加强协作、促进交流、培养人才。
  第三十七条 为了始终保持润才的统一性、完整性,在任何涉及润才标识的合作中,润才都必须保持控制权。
  第三十八条 建立管理部门的原则是职能专业化,建立事业部门的原则是对象专业化,建立区域性子机构的原则是地区潜在需求的唤醒和市场地位的需要。管理职务设立的原则是职能专业化与流程优化。
  第三十九条 中心设立决策委员会、高层管理委员会和职能部门。
  第四十条 决策委员会负责决定中心的使命、战略与目标,对中心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确保中心可持续发展。
  高层管理委员会包括战略规划委员会、人力资源委员会和财经委员会,是由资深人员组成的咨询机构,负责拟制战略规划与基本政策,审议预算和重大投资项目,以及审核规划、基本政策和预算的执行结果。审议结果由总裁办公会议批准执行。
  职能部门代表中心总裁对中心公共资源进行管理,对各事业部、子中心、业务部门进行指导和监控。中心职能部门应归口设立,以尽量避免多头领导现象。
  高层管理任务应以项目形式予以落实。高层管理项目完成后,形成具体工作和制度,并入相应职能部门的职责。
  对项目管理,实行日落法控制。控制项目数量以实现资源有效利用和提高组织整体运作系统。项目完成验收后,按既定程序转入例行组织管理系统。
  第四十一条 中心管理控制系统进一步完善的中短期目标是:建立健全预算控制体系、成本控制体系、质量管理和保证体系、业务流程体系、审计监控体系、文档体系以及项目管理系统,对关系中心生存与发展的重要领域,实行有效的控制,建立起规范运作模式。
  第四十二条 中心的管理控制遵循分层原则、例外原则、分类控制原则、成果导向原则。同时,鼓励员工和部门主管在管理控制系统不完善的地方,在环境和条件发生了变化的时候,按中心宗旨和目标的要求,主动采取积极负责的行动。
  经过周密策划,共同研究,在实施过程中受到挫折,应得到鼓励,发生的失败不应受到指责。
  第四十三条 事业部和子中心的全部利润由中心根据战略和目标统一分配。
  第四十四条 内部审计是对中心各部门、事业部和子中心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各种内部控制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核实和评价的一种监控活动。
  中心审计部门除了履行财务审计、项目审计、合同审计、离任审计等基本内部审计职能外,还要对计划、关键业务流程及主要管理制度等关系中心目标的重要工作进行审计,把内部审计与业务管理的进步结合起来。
审计机构具有履行审计职能的一切必要权限。直接对总裁负责并报告工作,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十五条 部门和员工绩效考核的重点是绩效改进。
  中心的战略目标和顾客满意度是建立绩效改进考核指标体系的两个基本出发点。在对战略目标层层分解的基础上确定中心各部门的目标,在对顾客满意度节节展开的基础上,确定流程各环节和岗位的目标。绩效改进考核指标体系应起到牵引作用,使每个部门和每个员工的改进努力朝向共同的方向。
  绩效改进考核指标必须是可度量的和重点突出的。指标水平应当是递进的和具有挑战性的。只要我们持续地改进,就会无穷地逼近高质量、低成本和高效率的理想目标。
  第四十六条 润才以崇高使命、优秀文化和优厚待遇积聚天下一流人才。遵循双向选择的原则,注重人的素质、潜能、品德、学历和经验。
  第四十七条 润才推行收入能高能低原则。 在报酬与待遇上,坚定不移向优秀员工倾斜。
  工资分配实行基于能力主义的职能工资制;奖金的分配基于价值主义并与部门和个人的绩效改进挂钩;安全退休金等福利的分配,依据工作态度的考评结果;医疗保险按贡献大小,对高级管理和资深专业人员与一般员工实行差别待遇,高级管理和资深专业人员除享受医疗保险外,还享受医疗保健等健康待遇。
  我们不会牺牲中心的长期利益去满足员工短期利益分配的最大化,但是保证在经济景气时期与事业发展良好阶段,员工的人均年收入高于区域行业相应的最高水平。同时,在经济不景气时期,以及事业成长暂时受挫阶段,或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启用自动降薪制度,避免过度裁员与人才流失,确保中心渡过难关。
  第四十八条 中心推行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原则,利用内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与淘汰机制,建立例行的员工解聘和辞退程序。对违反中心纪律和因牟取私利而给中心造成严重损害的员工,根据有关制度强行辞退。中心遵循人才成长规律,依据客观公正的考评结果,让最有责任心的明白人担负重要的责任。我们在坚持循序渐进的同时,不拘泥于资历与级别,按中心组织目标与事业机会的要求,依据制度性甄别程序,对有突出才干和突出贡献者实施破格晋升。 对中高级管理人员实现职务轮换。
  第四十九条 人力资本增殖是中心和每个员工最重要的收益。
  人力资本增殖速度必须快于财务资本增殖速度。不能帮助员工有效实现人力资本增殖目标的主管是不称职的主管。不能使自身人力资本不断增殖的员工是不合格的员工。
  中心最大限度地协助每一位员工不断提升职业道德和人格品质,不断增强核心能力。
  第五十条 润才认为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是个人最重要的能力。中心坚定不移地推行终身培训制度与人力资本核算制度。
  第五十一条 危机意识是润才管理意识的基础。中心建立预警系统和快速反映机制。以敏锐地发现危机,把握危机向机遇转化的途径和环节。
                  第四章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二条 董事长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三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五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举办个人出资,其中雷竹贞占80%,刘丽萍占15%,文俊占5%;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必须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单位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八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十九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十条 公开招聘、公正评价、公平分配是润才的基本人才政策。
  第六十一条 教师是润才最重要的资产。我们对教师实行聘用制度。我们不搞终身雇佣制,但是不等于不能终身在润才工作。
  第六十二条 润才必须建立自己的骨干教师队伍。但我们坚持以兼职教师为主体。以全职方式或者以兼职方式聘用教师,由工作的需要来决定,同时考虑聘用双方的实际情况。
  第六十三条 我们将根据不同时期的发展战略,确定合理的教师结构。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四条 对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单位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每五年进行一次修订。在管理者、技术骨干、业务骨干、基层管理人员中推选出10%的员工,进行修改的论证,拟出清晰的提案。然后从这10%的员工中,再推选20%的员工,与董事会、决策委员会一同审议修改部分的提案。并将最终的提案公布,征求广大员工意见。最后,由董事会、决策委员会、优秀员工组成三方等额的代表进行最终审批。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是中心宏观管理的指导原则,是处理中心发展中重大关系的准则。高、中级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章程》,领会其精神实质,掌握其思想方法,并贯彻到实际工作中去。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六十八条 本单位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由董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审查同意。
  第六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因不可抗方量迫使单位无法继续活动;
  (二)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三)单位宣告破产。
  第七十条 本单位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一条 本单位经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二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3年5月16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自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0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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