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06-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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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公司(以下简称)章程。 第二条 公司办学宗旨是:以党的教育方针为指导,本着教育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的原则,培养市场需求的高素质专业应用与管理人才,以“一切为了社会,一切为了学员”为宗旨,遵守宪法、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规范办法,讲求质量信誉,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作贡献。努力发展人力资源事业,为人才市场服务。 第三条 公司名称为湖南天英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第四条 办学地点:长沙市五一路银华大厦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 1、 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进行用工、求职登记; 2、 组织、指导劳动力供需双方洽谈; 3、 发布供求职信息,提供人力资源信息网络服务; 4、 督促达成用工协议的双方到劳动保障部门依法签定劳动合同、办理录用登记备案,培训; 5、 提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和政策法规、信息咨询; 6、 提供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服务。 第六条 办学规模、层次、形式 聘请资深较高的老师、专家,高等院校教授,近十多名,培训各专业人才,教学场地可容纳学员近100人左右。 办学层次主要是指职业资格培训、非学历教育培训等。 培训形式主要是指业余和全职培训学习两种形式。 第七条 办学资金的数额、来源性质 办学资金总投资50万元,资金主要来源于湖南天英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流动资产。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第八条 理事会、董事会的产生方式、人员构成及任期 公司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由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一名,由魏思侠担任董事,任期一年,同时选举一名理事,由何文沅担任,任期一年,主要主持处理本单位重大事项及培训计划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 本单位指派何文沅同志为该培训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培训教学、教务、教师、学员管理等事务管理工作。 第十条 出资人合理回报 本单位本着“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的原则,培养市场需要的高素质专业应用与管理人才为宗旨,遵守宪法、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规范办学,讲求质量信誉不原则,按照公司法要求,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至五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提取百分之五至十为培训教育发展金。 第十一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二章 学校履行权利 湖南天英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股东3个,股东有下列权利: 1、 通过股东大会,对学校的重大决策,按所持股份比例,有表决权。 2、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 依本章程规章领取红利。 4、 对学校的日常管理及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查询和质询。 5、 增资优先认购金。 6、 转让出资金。 公司清算解散后,按所持股份比例分资产。 第三章 学校资金 1、 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110万元,以现金出资的形式,存入公司,对学校投资50万元做为学校启动资金。 2、 学校成立后,按《公司法》规定,设置公司名册。 3、 学校登记成立后,资金不得抽回投资,但是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4、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则视为同意转让。 第四章 学校组织机构 第一条 在学校直接领导下,组成教学、教师等管理小组。行使学校的最高权利机构。 第二条 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学校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 审计批准监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 对发行公司作出决议; 9、 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 第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办法遵照《公司法》规定执行。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投资,变更组织形式及分力、合并、解散,须经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同意。 第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为定期会议,在每年的月底召开,学校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人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五条 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因不能履行职务时。 第五章 学校财务、会计 学校财务会计按照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及制度的规定办理。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 资产负债表; 2、 损益表; 3、 财务状况变动表; 4、 财务情况说明书; 5、 利润分配表。 学校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 第六章 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学校在举办各种培训时,出现学员来源不足,教师力量不强,给学校各方面带来不利的情况下,在《公司法》规定的诸种解散出现时,可以自行提出终止。 学校自行终止时,由董事会、理事会确定清算组,并在股东大会确认后十五日内成立。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 清理学校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 通知或者公告债务人; 3、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学校未了结业务; 4、 清缴所欠税款; 5、 清理债权、债务; 6、 处理学校清偿债务后财产; 7、 代表学校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学校变更登记事项,以及本章程其它重要条款变动,应修改学校章程。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按规定申请变更登记,并将股东大会通过的章程修改条款,报公司登记机关审查备案,经公司登记机关审核认可后生效。 本章程未尽规定事项,按《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章程于2003年3月28日经学校创立大会通过,学校设立登记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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