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06-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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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学校更好地贯彻《高等教育法》、〈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和国家教育部、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有关文件精神,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对人才的需要,大力发展非学历教育,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服务,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法定名称为:湖南培源职业学校。 地址:长沙市岳麓区科技新村。 第三条 学校性质:民办学校。 第四条 学校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法规。学校坚持以德治校、依法治校、管理强校、科研兴校、改革活校、特色立校;坚持更新教育观念,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扎实推进以培养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为重点的职业教育,充分发挥教职工在高校从事教学与管理工作所积累的宝贵经验,广泛运用现代化多媒体教学手段和方法,全方位为广大求学、求职者提供高质量的教学服务,培养工作一线的高素质的个性鲜明、适应社会发展和未来国际竞争的复合型人才,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服务。 第五条 办学层次:职业教育。 第六条 办学形式:业余、脱产。 第七条 办学范围:学校按照国家教育法规和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有关政策,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资格证书考试以及专业证书等各种非学历教育,积极做好职业技术教育项目的开发、培训、教学管理、考试鉴定以及相应的现代国际职业技术的研究、开发、引进、交流、职业人才的输出工作。 第八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发挥决策、指挥的领导作用。董事会对于校长的依法施政起支持、保证和监督作用。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制。 第九条 学校的一切教育教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接受湖南劳动与社会保障厅的管理。 第十条 学校的培养目标是:培养个性鲜明适应社会发展和未来国际竞争的复合型人才。 第十一条 办学精神:脚踏实地、精干高效、追求卓越、勇于创新、与时俱进。 第十二条 校训:协和自律、勤奋、创新。 第十三条 校风:文明守纪、勤奋学习。 第十四条 教风:为人师表、身体力行;教书育人、精益求精 第十五条 学风:尊师爱校、彬彬有礼、勤学砺志、务实创新。 第十六条 政风:文明办学、廉洁自律、服务公正、民主高效。 第十七条 校容校貌:整洁幽静、天天如此,勤勉自励、蔚然成风。 第十八条 学校特色:以德治校、全面育人。 第十九条 办学目标:建现代化学校、行现代化管理、育现代化人才。 第二十条 办学理念:以人为本、以德治本、依法治校; 和谐至美、内方外圆、中庸中道; 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服务至上; 和为贵、忍为高、干为上; 把特色、质量、效益当作永恒的主题。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十一条 学校设董事会、董事长。 董事会组成人员:董事长:陈全生,副董事长:唐力天、常俭亮,董事:陈倩羽、汤源源。董事长主持全面工作。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2、聘任、解聘校长; 3、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5、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6、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终止: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首次董事会确定,由副董事长常俭亮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任学校校长。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和学校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学校行使职权。校长对董事会全面负责。 第十二条 学校下设校办公室、招生办公室、财务室、学生管理部、教学教务部、考试发证部、人才服务部。 第十三条 校长重视教育政策法规,教育理论的学习,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管理水平,运用现代化管理模式和手段依法对学校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教师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享受和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遵守职业道德,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争取做学科带头人或名师。 第十五条 加强情感管理,重视互相尊重互相关心,彼此沟通理解,使全校上下心相通,情相融,建立和谐的校内人际环境。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吸引人才和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确立“事业留人、感情留人、环境留人、待遇留人”的理念,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使优秀人才安居乐业。 第三章 办学资金 第十七条 学校的办学经费由董事会自筹。流动资金10万元,固定资产20万元。 董事会决议:学校注册资本为30万人民币,由陈全生、唐力天、常俭亮、汤源源、陈倩羽共同缴足,其中:陈全生应出资20万元,占注册资金的66.67%,以实物资产出资;唐力天应出资7万元,占注册资金的23.34%,以货币资金出资;常俭亮、汤源源、陈倩羽各应出资1万元,各占注册资金的3.33%,均以货币资金出资。 董事会决定学校每年底按股份进行利润分配。若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学校财政赤字甚至停办,分别按股份承担债务与其他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 学校不断完善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建立、健全制度,提高使用效率。 第十九条 学校按省物价局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办学费用。 第四章 学校章程的修订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需要或涉及学校登记事项变更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学校章程应由董事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学校章程应送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五章 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如需要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批准;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批准。 第二十二条 学校终止时,由董事会报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批准,并妥善安置在校学生;进行财务和资产清算。在审批机关和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5年3月18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湖南培源职业学校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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