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06-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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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心名称:湖南金航教育培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第二条 中心性质:经省劳动保障厅批准,由范成武同志出资,独立承办的职业技术培训中心,为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第三条 办学宗旨: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办学,培训高素质的技术专业人才,推进我省经济发展。 第四条 本中心遵守宪法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接受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心地址:长沙市五一路省航务局明珠大厦五楼 第六条 中心办学专业与层次:中、短期培训,各种人才培训、营销师、会计师、物流师、高级经纪人等非学历培训与教育。 第二章 中心注册资本数额及来源 第七条 学校注册资本10万元币,固定资产20万。 第八条 出资方式及出资额:由范成武个人出资。 第三章 出资人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了解中心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心章程的规定,决定中心重大事宜 三、中心终止后,依法进行中心剩余财产的核定与清算 四、出资人必须遵守中心章程,全部出资且全额承担中心的所有债务。在中心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投资。 五、出资人按不低年度净值增加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培训中心再投入。 六、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培训中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章 中心的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 第十条 中心出资人和出资人选聘的主要办学人员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并修改中心办学章程; 二、审议批准中心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审议批准中心各项管理制度; 四、审议批准中心终止事宜; 五、审议批准中心其他重大事项; 六、检查督导中心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中心设置主任一名,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中心全面工作; 二、组织实施中心年度计划; 三、拟定中心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组织领导并检查各管理部门的工作; 四、拟定中心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聘任办公室、财务室负责人员及中心内部部门的管理人员及任课老师、职员; 六、代表中心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二条 主任为中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财务会计收入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三条 中心依照法律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中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并在每一年会计年度终了时做出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四条 中心收入分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中心资产的积累要用于培训投入和改善条件,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十五条 中心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心实行聘任制,并依法保障教学人员和中心工作人员的各种合法权益、收入和福利。具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中心的解散与清算办法 第十六条 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解散; 一、中心法人代表及有关管理人员集体决议解散; 二、资金严重不足,中心无法正常运转; 三、因故一年之内不能正常开展教学活动; 四、中心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第十七条 中心解散时,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对中心财产进行清算。中心债权债务清算结束后的剩余财产,按出资额返还或折价返还出资人。清算组织应当制作清算报告,由业务主管机关确认后,报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中心登记,公告中心终止。 第十八条 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中心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中心根据需要或者涉及中心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中心章程,修改后的中心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中心章程应送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中心登记事项以中心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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