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05-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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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事项:中外合作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二、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12条: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有法人资格,达到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要求。 2、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3、具有同时培训不少于200人的规模。 4、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培训场所和设备、设施,并符合安全、环保、劳保、消防、卫生要求。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实习、实验场所不少于1000平方米,租用场所租赁期不少于三年。实习工位充足、主要设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5、有符合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与培训职业(工种)或课程、培训等级、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理论和实习指导教师。 6、具有与专业(职业、工种)设置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 7、有能满足培训需要的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50万元以上,注册资产30万元以上。合作双方知识产权投入不得超过各自投入的三分之一。 8、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施设备管理、财务资产管理等项制度。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 申办单位(人)填写《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登记表》,并按《提交材料目录》要求提交申办材料。 2、受理 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并提供全部申办材料的,当场告知受理。申办材料不齐全或手续不完备的,当场送达《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有关材料告知书》。 3、审查 依照行政许可条件和申办材料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 在行政许可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行政许可期限:3个月。 六、行政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提交材料目录: 1、申请筹设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一式二份):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双方名称及住所、拟设立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住所、培训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层次、培训形式、培训职业(工种)、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 (2) 中外合作办学者有关身份证明材料。 (3)经公证的中英文本(内容一致)合作协议。内容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双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拟设立的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住所、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合作内容和期限,各方投入数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权力、义务、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4)资产证明,办学投入的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的来源、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和非国有资产份额;资产证明须提交经国家认可评估、验资机构出具的开办资产评估、费用验资报告,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知识产权有关资料应包括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有效状况、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中外合作办学者双方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 (5)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百分之十五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 (6)筹建方案。 2、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一式二份): (1)正式设立申请书。 (2) 筹设批准文件。 (3) 筹设情况报告。 (4)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文件。 (5)中外合作培训机构的章程,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①中外合作培训机构名称、住所; ②办学宗旨、培训规模、培训职业或课程、培训层次或培训形式; ③资产数额、来源、性质; ④中外合作办学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⑤理事会或董事会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权限、任期、议事规划; ⑥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产生、罢免的程序; 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形式; ⑧机构终止事由、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清算、处理办法; ⑨章程修改程序及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6)培训机构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资格证明文件;聘任的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相关的资格证明文件。 (7)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8) 按要求填写的《湖南省中外合作培训机构设立核准表》; 3、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培训机构,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一式二份): (1)同申请筹设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需要的 (1)(2)(3)(4)(5)项申办材料; (2)同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需要的 (4)(5)(6)(7)(8)项申办材料。 八、书面申请文本:(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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