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0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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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事项: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二、行政许可依据: 1、《劳动法》第69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2、《湖南省职业技能开发办法》第13、17条 职业技能鉴定,由省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施。经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并经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劳动者达到相应职业技能水平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发给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具有参加相应职业、等级鉴定的资格条件; 2、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内参加鉴定; 3、相应职业、等级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鉴定成绩合格,申报技师、高级技师鉴定的,还须参加具备资格的考评组织的考评。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填写《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登记表》,并按《提交材料目录》要求提交申办材料。全国、全省统考人员证书核发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直接办理。 2、受理 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并提供全部申办材料的,当场告知受理。申办材料不齐全或手续不完备的,当场送达《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有关材料告知书》。 3、审查 依照行政许可条件和申办材料审查标准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 在行政许可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行政许可期限:10个工作日。 六、行政收费标准:按湘价费字[2001] 328号、[2003]75号规定标准收取。 七、提交材料目录: 1、《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通知单》; 2、《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现场督导报告》(如未安排督导人员,需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供证明); 3、《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情况报告》; 4、《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核准表》; 5、《湖南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名册》并附经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软盘; 6、核发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还需提交鉴定方案。 八、书面申请文本:(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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