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06-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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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目标要求,加强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管理,推动职业中介服务业诚信建设,进一步提高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职业介绍机构是指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工商、民政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民办职业介绍机构。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各类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可申请评定诚信民办职业介绍机构: (一)依法设立并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含一年); (二)管理人员及从事职业介绍的专职工作人员通过统一的岗位培训,并获得持证上岗资格; (三)在服务或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亮证收费,有较高的诚信意识和管理水平,并有与之相适应的场地及设施条件; (四)职业介绍过程中程序到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和职业介绍服务标准; (五)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工商、民政、税务登记机关历年审核验证合格; (六)在劳动保障监察和工商、民政、税务检查机关无不良记录,并无群众举报投诉; (七)每年介绍成功就业在300人以上。 第四条 诚信民办职业介绍机构评定程序: (一)各类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向所辖市州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二)市州劳动保障部门初审合格后,在新闻媒体上公示一周; (三)经公示无异议,由市州劳动保障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上报到省劳动保障部门; (四)省劳动保障部门终审合格后,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如无异议,授予“湖南省诚信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牌匾; 第五条 诚信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 诚信民办职业介绍机构评定活动每年进行一次,并实行动态管理。 如发现诚信民办职业介绍机构有较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将公告社会,取消诚信职业介绍机构资格,收回牌匾,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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