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0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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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项目名称:外国人、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省内就业(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HNXSBLD001-1-2003 审批项目依据: 1、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 2、劳动部《台湾和香港、澳门居名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102号); 3、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外事侨务办公室、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湘劳社发[2002]49号)。 审批收费依据:不收费 审批对象:申请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申请聘用台、港、澳居民的用人单位 审批总时限: 1、外国人就业许可15个工作日; 2、台、港、澳居民就业证办理7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一) 条件: 1、外国人在湘就业须提供下列有效文件: ⑴ 拟聘用的外国人原因的报告; ⑵ 聘用意向书; ⑶ 拟聘用的外国人的有效证件、履历证明; ⑷ 拟聘用的外国人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 ⑸ 拟聘用的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 ⑹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2、台港澳人员在湘就业须提供下列有效文件: ⑴单位聘用台港澳人员来湘就业申请函; ⑵ 劳动合同; ⑶拟聘用的台港澳人员的有效证件、履历证明; ⑷ 拟聘用的台港澳人员健康状况证明; ⑸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三)本岗位责任人:厅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电话:4458634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受理条件查验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即时受理登记,及时转入下一个程序。 2、对申办材料不全或手续不完善的,必须及时将需要补充材料、补办手续等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3、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及时告知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六)时限: 1、外国人7个工作日; 2、台港澳人员3个工作日 二、 审定 (一)标准: 1、外国人在我省就业需具备下列条件: ⑴ 年满18岁,身体健康 ⑵ 具有所从事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⑶ 无犯罪纪录; ⑷ 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⑸ 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2、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⑴ 年满18岁,身体健康,持有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 ⑵ 具有所从事工作的技能资格、相应的学历证明及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 用人单位聘用台、港、澳人员应是有特殊需要,且内地暂缺适当人选,并符合其他的国家有关规定。 (二)本岗位责任人:厅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主任。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已受理的申请及本单位审核人员经办的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对符合要求的签署批准意见,交经办工作人员,不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理由,退回经办工作人员重新审核。 (四)时限: 1、外国人就业许可6个工作日; 2、台、港、澳居民就业证办理2个工作日 三、告知和发证 (一)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证件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二)本岗位责任人:同受理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将审批结果告知申办人。按审批意见签发《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待该外国人持职业签证入境后,填发《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居民在湘就业有直接填发《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对退回或不予批准件,告知理由,并将申办材料退还申办人。 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四) 发证: 省职业介绍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向申报单位发放《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五)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批责任追究: 根据责任人过错过失违规行为的性质以及情节轻重采取不同的追究办法。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调离岗位、责令引咎辞职以及党纪政纪处分等。 1、对符合法定条件,应予受理而不受理的; 2、擅自改变行政审批条件、对象或者范围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应予批准而不批准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不应批准而批准的; 5、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办结移送的; 6、弄虚作假的; 7、越权审批的。 审批监督:厅监察室 监督电话:0731-2212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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