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0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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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1、《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 2、《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102号); 3、《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湘劳社发[2002]49号)。 办理外国人来湘就业手续 聘用外国人在湘就业的岗位,应是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到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设立的专门机构,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批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持职业签证办理《外国人就业证》。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设立的专门机构提供下列有效文件: 1、用人单位拟聘用外国人的申请函; 2、聘用意向书; 3、拟聘用的外国人工作经历及受教育情况证明; 4、拟聘用的外国人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 5、拟聘用的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已办理《外国人就业证》的外国人,应在入境后三十天内,持就业证到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居留证件的有效期限根据就业证的有效期确定。 办理台湾、香港、澳门居民来湘就业手续 内地用人单位需聘雇的台、港、澳人员从事的岗位应是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内地用人单位聘雇的台港澳人员,须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设立的专门机构申报,填写《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有效文件: 1、用人单位拟聘用台港澳人员的申请函; 2、聘用意向书; 3、拟聘用的台港澳人员工作经历及受教育情况证明; 4、拟聘用的台港澳人员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 5、拟聘用的台港澳人员健康状况证明;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是办理外国人、台、港、澳人员来湘就业手续的专门机构。 联系电话:(0731)4458634 传真号码:(0731)4458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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