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 设为首页 | 会员注册 |
今天是:
      湖南劳动保障公共服务网 >> 职业介绍 >> 外国人、台港澳人员来湘就业

外国人及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办理来湘就业手续须知

发表时间:2005-12-15 作者: 来源:    【字体: 正常

政策依据
  1、《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
  2、《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102号);
  3、《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湘劳社发[2002]49号)。
办理外国人来湘就业手续
  聘用外国人在湘就业的岗位,应是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到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设立的专门机构,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批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持职业签证办理《外国人就业证》。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设立的专门机构提供下列有效文件:
  1、用人单位拟聘用外国人的申请函;
  2、聘用意向书;
  3、拟聘用的外国人工作经历及受教育情况证明;
  4、拟聘用的外国人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
  5、拟聘用的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已办理《外国人就业证》的外国人,应在入境后三十天内,持就业证到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居留证件的有效期限根据就业证的有效期确定。
办理台湾、香港、澳门居民来湘就业手续
  内地用人单位需聘雇的台、港、澳人员从事的岗位应是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内地用人单位聘雇的台港澳人员,须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设立的专门机构申报,填写《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有效文件:
  1、用人单位拟聘用台港澳人员的申请函;
  2、聘用意向书;
  3、拟聘用的台港澳人员工作经历及受教育情况证明;
  4、拟聘用的台港澳人员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
  5、拟聘用的台港澳人员健康状况证明;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是办理外国人、台、港、澳人员来湘就业手续的专门机构。
联系电话:(0731)4458634
传真号码:(0731)4458664

上一条:外国人、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省内就业(审批类)
下一条:
相关文章 
 

 

湘ICP备05018894 主办: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承办: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统计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本站所刊登的信息,包括文字、图片、文件等,未经授权,严禁下载使用。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网站声明  站点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