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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07—2008年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7]126号)

发表时间:2007-11-05 作者: 来源:    【字体: 正常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5号)和《关于组织开展2007年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742号)的要求,现就我省2007-2008年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以下简称“评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时间

评定分为三个阶段:

(一)200711月-12月,由市州级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开展“A”级的评定,并于1220日前将评定结果上报至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二)20081月-2月,由省厅组织开展“AA”级的评定;

(三)省厅根据“AA”级机构评定情况,推荐参加中国就业促进会开展的“AAA”级评定。

 二、省级民办职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组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民办职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长:刘正华

副组长:杨长永

成 员:焦华芳 龚志军 朱里标 龚晓霞

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也要成立相应评定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内容包括:市(地)级组织管理机构的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专家组成员名单、评定工作开展的工作进度安排等。并于1120日前将评定工作方案报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三、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要按通知要求,做好评定前的准备工作,向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宣传信用等级评定的目的意义,制定评定工作的具体流程,确定各项工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按计划、有组织、高质量地完成评定工作。

四、评定工作应严格遵循《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和《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按照《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规程(试行)》(见附件1)执行,保证评定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对评定标准进行增补完善,对评定规程进行细化,切实组织好本地民办职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五、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数据库信息标准》(见附件3)建立信用数据库,登记各民办职介机构基本信息,记载评定过程信息和评定结果信息等,并在200815日前将信用数据库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上报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六、各市州要加强领导,重点抓好评定过程的监督管理,保证评定工作顺利开展。将评定工作与本地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和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工作紧密结合。认真总结经验,通过评定工作树立一批讲诚信、守信誉的民办职业介绍机构。

七、组织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不得向参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地区就业工作经费预算。

八、劳动保障部《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省厅已于2007年三月二十日在《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湘劳社办发〔200711号)中转发,可在网上下载(网址:hn12333.com)。

联系单位: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联系人:刘晓玲

联系电话:0731-4458634

邮箱:liuxiaolin2007@yahoo.cn

 

附件:1、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规程(试行)

2、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申请书

3、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数据库信息标准

          4、民办职业介绍机构诚信服务自律公约

          5、民办职业介绍机构诚信服务自律公约发起函

 

 

〇〇七年十月三十日

 

 

主题词:劳动  职业介绍  信用等级  评定  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07112日印发 

 

 

附件1

 

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规程

(试行)

 

、申请受理

(一)评定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在受理评定申请15日前通告本地区全部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并免费提供相关业务咨询和《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政府网站上提供《申请书》免费下载服务。

(二)自愿申请参加信用等级评定的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以下称“申请机构”),应当填写《申请书》,并按《申请书》中有关要求提供配套的参评证明材料。

(三)评定机构应对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书》和参评材料的完整性进行验收,对材料不全的应于收到《申请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机构。

二、核定相关信息

(一)评定机构应对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书》及参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对需要向有关部门调取材料才能证明的旁证类信息,应向有关部门调取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对需要现场考察才能查实的信息,应该组织现场调查核实。

(二)核定人应当对核定情况和核定结果进行记录并签字确认。

(三)申请机构的申请信息、旁证类信息和信息核定情况应录入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数据库(以下简称“信用数据库”)。

(四)对经核定发现有信息不全或不清晰的,应及时要求申请机构提交补充材料;对经核定发现申请机构有提供虚假信息的,应按《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取消其参评资格,并在信用数据库中记录。

三、信用指标评分

(一)信用指标评分应按照《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进行。各地可根据本地情况适当增补相应指标。

(二)信用指标评分应由两名以上评定人员分别进行评定,填写评分表并签字确认。

(三)评定人员评分后,由专人负责对评分结果进行汇总,形成总分表,并签字确认。

(四)信用指标评分表、总分表的具体内容应录入信用数据库。

四、确定评定结果

(一)达标条件

1A

1)满足A级指标中全部基本条件指标要求;

2A级信用指标评分的总分大于80分。

2AA

1)达到A级标准;

2AA级信用指标评分的总分大于80分。

(二)评定机构应对各申请机构的相关信息核定情况和信用指标评分情况进行汇总,根据是否达到相应等级标准,确定初评结果,并将汇总情况和初评结果信息录入信用数据库。

五、公示复议

(一)评定机构对达到相应等级标准的申请机构在本地的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应少于一周。

(二)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由专家组根据异议对评定过程和初评结果进行复核,并在收到异议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经专家组复核异议成立的,提请本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复核意见和书面答复均应由3名以上专家共同做出,复核结果、异议及答复情况均应录入信用数据库。

(三)对公示期内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评定机构在公示结束后1个月内向申请机构出具《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报告》,确认评定结果,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获得相应信用等级的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名单。评定机构应将评定结果录入信用数据库。

六、AA级评定

(一)市(地)级评定机构完成A级评定工作后,应按照AA级评定标准,向省级评定机构推荐AA级申请机构,并按AA级评定的材料要求,经审查核定后,将所推荐的AA级申请机构的全部书面材料(及电子件)和信用数据库报送省级评定机构。

(二)省级评定机构应根据AA级评定标准要求,审核市(地)级评定机构报送评定材料的完整性,对材料不齐的,应及时通知申报市(地)评定机构补充上报相关材料。

(三)AA级的具体评定工作按本规程三到五条执行。

七、总结上报

(一)评定机构应在评定工作结束后向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提交评定工作总结报告,包括本地区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申请参评情况、评定过程和评定结果情况,以及主要工作经验和相关意见建议。

(二)评定机构完成相应等级评定后,要在规定时间内将信用数据库报送省级劳动保障部门。

八、发放证书牌匾

信用等级A级和AA级均完成评定后,由中国就业促进会统一安排发放信用等级证书和牌匾。

九、回避原则

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实行回避原则。评定人员或专家组成员是参评机构人员或与参评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均应回避。


附件2

 

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

 

   

 

 

 

 

 

申请机构:                     

 

申请日期:                    

 

填 写 要 求:

     1.    填写本申请书必须内容真实,字迹端正;

     2.    本申请书一式叁份;

     3.    参评材料应与申请书一并提交。

 

     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基本信息表

 

机构名称

  

设立时间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电子邮箱

 

电话

 

联 系 人

 

手机

 

电话

 

电子邮箱

 

传真

 

工商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

 

行政许可号

 

单位网址

 

经营范围

就业

服务

 

 

其他

业务

 

 

 

是否签署

自律公约

  

签署日期

 

   

是否通过劳动保障部门或民政部门

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的年度审验

  

  

参加信用等级评定申请

根据《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规定,我单位自愿申请参加信用等级评定,并承诺我单位填报的信用信息及提交的评定材料客观真实,无虚假。

 

申请机构(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信 用 信 息 报 告 表

A级信用信息报告表

指标

信用信息

信息状态

备注

基本条件指标

年检

记录

1.通过工商部门年检

□是 □否

 

2.通过税务部门年检

□是 □否

3.通过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年审

□是 □否

行政

处罚

1.工商部门行政处罚记录

 

2.税务部门行政处罚记录

3.劳动保障部门行政处罚记录

4.其他部门行政处罚记录

投诉

记录

1.总投诉次数

 

2.有效不诚信投诉次数

司法

诉讼

1.承担民事诉讼责任记录

 

2.承担刑事诉讼责任记录

3.承担行政诉讼责任记录

4.承担劳动仲裁责任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