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06-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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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省管单位集体合同审核 二、依据: 1、《劳动法》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2、劳动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劳动保障部第22号令)第七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3、《湖南省集体合同规定》(省政府第193号令)第二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协商代表资格、集体协商程序、集体合同内容进行审查。 三、办理条件 (一)申办材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得到法人单位的授权; 四、办理程序: 1、申请。用人单位将集体合同一式三份并连同以下材料一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工资处。 (1)《集体合同》的说明一份; (2)职工代表大全或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的决议一份; (3)双方首席代表、协商代表或委托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居民身份证号码等资料一份; (4)授权委托书一份。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企业方首席代表、工会主席为职工方首席代表的,不需授权委托书;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6)工会社团法人证明材料。该材料指企业上级工会批准成立工会的文件,含原件和复印件。原件退回企业,复印件审批部门留存; (7)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劳动合同(审验后退回企业); (8)企业地址、人数等资料一份。 (9)根据审查情况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审查。劳动工资处经办人员依照办理条件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集体合同及其他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经处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办理审查手续。 3、送达。审查手续办理完毕后,及时将审查意见送达用人单位。 五、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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