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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就业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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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8-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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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政办函〔2008〕12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部门: 根据《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适应就业工作新形势、新任务需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省就业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经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物价局、省扶贫办、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省工商联等部门和单位组成。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于来山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副秘书长刘明欣和省劳动保障厅厅长赵湘平担任,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成人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刘正华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主管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为办公室联络员。 二、明确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和成员单位职责 (一)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提出全省经济发展与就业工作相关的重大政策措施和决策建议;统筹规划管理、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省就业工作;负责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组织开展促进就业的联合行动,研究就业工作重大事项;通报各成员单位就业工作落实情况,分析就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作出的决策和部署;协调解决就业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完善就业基础工作,建立就业工作信息数据库(包括文件、资料、档案等),及时发布和交流工作信息并统计汇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二)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1、省委宣传部:负责就业方面的宣传报导工作;加强对就业法规政策、典型工作经验的宣传,推介典型。 2、省发改委:统筹经济与就业发展,研究制定就业规划和促进就业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将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深化劳动就业及相关体制改革,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 3、省经委:协调深化企业改革与扩大就业的关系,通过改善投融资环境、市场准入等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协调相关部门把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落到实处。 4、省教育厅: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培育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完善就业服务体系;进一步深化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高等教育改革;与有关部门共同完善并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5、省公安厅: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制定促进就业的户籍政策,并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6、省监察厅:加强对政府部门落实促进就业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政府部门和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不落实就业政策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7、省民政厅:指导社区建设,推动社区就业工作;扶持发展社区中有利于促进群众就业和社区和谐的民间组织(即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推动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改革完善军队退役人员安置有关政策。 8、省司法厅:协调落实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的优惠扶持政策,指导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安置工作。 9、省财政厅:编制就业专项资金预算,合理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了解和反映就业税费扶持政策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就业税费扶持政策;保证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的及时支付。 10、省人事厅(省编办):研究支持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建设和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的政策意见。 11、省劳动保障厅:综合协调全省就业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完善和落实各项促进就业政策;推动发展就业服务,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和管理,建立就业援助制度;加强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加强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服务,严格实施就业准入制度;加强失业调控和就业管理;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推进跨地区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统筹城乡就业。 12、省建设厅:指导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经营场地的规划建设管理;引导物业管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优先安置失业人员;大力发展建筑劳务经济,鼓励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发展,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增收;开展岗位就业培训,做好建筑工地创办农民工学校工作。 13、省农业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提高农民转岗转业能力;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增强县域经济活力,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调查研究,提出多渠道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建议。 14、省商务厅:加强城乡市场体系建设,促进商贸流通和城乡社区服务业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在湘投资和扩大产品出口;大力发展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 l5、省国资委: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推动相关产权单位做好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指导优势企业做好减员增效工作。 16、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贯彻落实促进就业政策中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坚持依法治税,及时了解就业税收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各项税收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17、省统计局:负责就业统计工作,组织开展劳动力抽样调查,为做好就业工作和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 l8、省工商局: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设立专门窗口,为失业人员申办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登记提供开业指导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的咨询服务;依法办理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开业登记,简化相关手续。 19、省物价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促进就业收费政策,及时公布收费减免项目,明确减免标准;开展对收费减免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督促各项减免收费政策的落实。 20、省扶贫办:积极实施“雨露计划”,加大对农村贫困人口和贫困地区在资金、项目、政策等方面的扶持力度,重点扶持贫困家庭的应届初高中毕业不能继续升学的人员;加强农村贫困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帮助贫困人口尽快脱贫。 21、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协调备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支持。 22、省总工会:参与促进就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就业促进工作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工作;发挥群众组织的监督作用,督促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教育和引导职工转变观念,为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办实事。 23、团省委:参与促进就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工作;组织青年就业技能培训,引导扶持青年自主创业,努力拓宽青年就业渠道;加快青年就业服务阵地建设,提高就业服务水平。 24、省妇联:参与促进就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工作;组织妇女就业技能培训,引导扶持妇女自主创业,努力拓宽妇女就业渠道;加快妇女就业服务阵地建设,提高就业服务水平。 25、省残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发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促进就业的作用。 26、省工商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就业相关扶持政策。 27、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质监局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认真履行职责,积极落实促进就业政策,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三、进一步完善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实行联席会议制度,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于来山、省政府副秘书长刘明欣和省劳动保障厅厅长赵湘平为召集入,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分管领导为组成人员。 (一)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总结和部署年度工作。每年至少向省政府汇报一次就业工作进展情况。主要汇报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讨论确定年度就业工作计划、任务指标和有关工作安排;总结就业工作的新经验,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由召集人代表联席会议汇报,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及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人员参加。 (二)根据需要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和研究有关工作问题。 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主要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指示和有关会议精神;通报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分析研究就业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研究解决其他需要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事项。联席会议由召集入主持召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及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参加。经请示省政府同意,联席会议可邀请有关单位列席。 (三)开展专题调研、督促检查和年度考核活动。不定期地开展就业工作联合调研、召开专门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并及时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通报研究结果。分部门指导各系统开展督促检查、调查研究等工作,通过多种形式,指导推动本系统加快政策落实,全面推进就业工作。同时,每年对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就业工作进行考核、检查和监督,并建立社会和群众自下而上的监督举报机制,对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限期整改,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四)做好信息通报和交流工作。每次联席会议后,形成《湖南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纪要》,及时抄送各成员单位及列席会议单位;根据就业工作进展情况编辑《湖南省促进就业工作简报》,报省政府有关领导,并送各市州人民政府及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五)协同做好统计工作。统计、发展改革、劳动保障和财政等部门加强协调配合,认真组织开展金省劳动力调查工作。劳动保障、财政、国有资产管理、人民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建立基层单位基础台账,加强本系统的统计工作。劳动保障和农业等部门要认真组织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统计监测工作。联席会议按季调度、通报各地新增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再就业、财政资金支出、政策落实等情况。 (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对策建议应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征得有关成员单位的同意,上报省政府。遇有分歧的问题,由召集人或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协调后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将有关意见和理由报省政府决定。 (七)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方便群众、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结合各自的职责制定规范的业务工作程序,并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和配合。 (二)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把促进就业工作纳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履行职责。各成员单位每年初都要制定本年度促进就业的工作计划,并每年办一二件实事。工作计划提交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主管领导要亲自抓,要采取有效措施,尽职尽责地推进计划的实施。 (三)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每年要就上年度本部门促进就业工作计划实施情况(计划完成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下步工作对策建议等)撰写述职报告,并在联席会议上进行述职。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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