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06-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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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时,申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和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出具的相应证明,并提供以下材料: (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需提供:①企业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下岗证明;②所在社区提供的未实现再就业的证明。 (2)国有企业失业人员需提供:①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②县级以上失业登记机构出具的失业登记证明。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需提供:①原关闭破产企业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下岗证明或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②所在社区提供的未实现再就业的证明。 (4)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需提供:①县以上劳动部门原办理的招工录用手续复印件;②原国有企业及原集体企业出具的下岗(失业)证明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③所在社区提供的未实现再就业的证明。 (5)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需提供:①县级以上失业登记机构出具的失业人员登记证明;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凭证;③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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