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1999-05-17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正常】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职业介绍机构(以下统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加强统一规范管理,便于广大求职者和用人单位辨识和监督,我部决定在全国统一使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标志。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标志属专用标志,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方可使用。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机构不得使用此标志。 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标志必须按照我部编制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标志使用手册》制作和使用,该手册将免费发至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 三、1999年12月底前,所有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都应使用统一标志。各地在审批统一标志的使用时,应对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进行一次检查,督促其完善规章制度,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四、各地要利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使用统一标志的时机,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职能,扩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影响,并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