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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新参保单位申报须知

发表时间:2001-01-01 作者: 来源:    【字体: 正常

   一、参保范围和缴费时间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应参加失业保险的事业单位无城乡之分,也不分隶属关系、经费来源以及管理制度;应参加失业保险的事业单位职工包括事业单位各级各类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人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其他人员在内的全部职工。
   据此,省直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从2001年5月1日起缴纳失业保险费。2001年5月后新成立的单位,从其成立之月起缴纳失业保险费;2001年5月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其个人缴费起始时间从其参加工作之月起计算。
   二、申报材料
新参保单位需在办理2004年年度缴费申报手续时一并补办2001—2003年年度缴费申报手续,并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套;
2、2000—2003年分年度的财务决算报表及其复印件一套(含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汇总表、事业支出明细汇总表及有关工资的情况说明;部队单位需上级单位有关工资的情况说明);
3、2001—2003年分年度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参保单位基本情况表》和《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及缴费登记表》各两套及相应软盘(表格需加盖单位公章)。
参保单位在分别填写2001—2003年的《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及缴费登记表》(申报软盘中)时,请注意以下事项:
(1)《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及缴费登记表》内只需录入当前在职的工作人员基本情况。
(2)参保人员的工资总额按上一年度的标准核定后录入,同时核准本单位所有职工的身份证号码。
(3)申报的缴费工资总额包括所有工资收入(含奖金、福利、补贴、加班费等)。
(4)申报的年度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本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同一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或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5)职工个人工资总额低于长沙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总额的,分别按长沙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其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                                                                   
   三、缴费方法
1、在完成2001—2004年年度缴费申报手续后,请参保单位在当月将2001—2003年应缴的失业保险费款一次性缴入失业保险基金专户(开户单位:湖南省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服务处;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五一东路分理处;开户帐号:4528061016900017891);
2、列入湖南省国库集中支付试点的参保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办法请按《关于做好2004年度省直管单位失业保险缴费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就服发[2004]2号)的第二点要求执行。
3、其它参保单位采取“特定委托收款”的方式缴纳,由我处委托银行按月从单位申报的缴费账户中划转失业保险费。
   四、其他事项
对不按规定及时办理失业保险费申报、缴纳手续的单位,将依据《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和《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直至人民法院实施强制征缴,并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联系单位:湖南省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服务处
             地址:长沙市东风路139号(省社保大楼一楼失业保险服务大厅)
              电话:0731—4531416、453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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