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01-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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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劳社发[2001]209号 各市、州劳动保障(劳动、劳动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省属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失业保险工作,根据《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44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长沙市以外的省属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按属地原则在当地参加失业保险。对《办法》实施后新参保的单位,可从2001年5月1日起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失业保险费。全额预算和差额预算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缴纳部分,2001年要通过增收节支和调整支出项目积极筹措,从2002年起纳入部门预算;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失业保险费应在其业务收入中统筹安排。职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一律由所在单位从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在长沙市以外的中央属事业单位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办法》实施前,在长沙市的中央、省属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已在市里参加了失业保险的,必须在9月30日前到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并从10月1日起按规定向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失业保险费。省物资集团总公司、省轻工集团总公司、省二轻集团总公司、省商业集团总公司、省建材集团总公司、省纺织集团总公司、省食品集团总公司、省建筑工程总公司、省供销社、省粮食集团总公司和省外经贸厅等十一家单位,其所属在长企业职工的失业保险, 按《办法》规定由长沙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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