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0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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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劳社函[2001]179号 慈利县教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国家教师是否按〈失业保险条例〉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政策咨询》一函,已由省人大常委会转我厅。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教育系统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是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问题。《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二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这里的“企业事业”包括教育系统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44号)对此也有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第二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根据上述规定,教育系统的事业单位(包括民办学校)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关于在国家举办的农村中小学校任教的国家教师是否属参保对象的问题。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2号发布)第二条明确界定了事业单位的性质:“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根据这一规定,国家事业单位没有城镇事业单位和农村事业单位之别。政府在农村举办的中小学校同样属事业单位,其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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