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0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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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劳社发〔2001〕145号 审核对象:从事境外就业服务工作的职介机构。 审核机关: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审核依据:《境外就业服务机构管理规定》(1992年11月14日劳动部发布 劳力字[1992]63号)第四、七条: 第四条 境外就业服务机构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劳动部《职业介绍暂行规定》成立的职业介绍机构; (二)拥有常年固定的服务场所,配有专职从事境外就业服务的工作人员,具有健全、严格的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守则; (三)所在地区境外就业渠道稳定,拥有一定数量的到境外就业的服务对象; (四)所在地区公安机关有护照颁发权。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依本规定第四条的所述条件,对申请机构的资格、申请报告及所附资料进行调查审核,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在同级公安机关同意后,将申请报告及所附资料、审查意见报劳动部审批。 办事程序:1、申请境外就业服务许可证的境外就业服务机构,须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再征得同级公安部门同意。 2、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交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文件资料: (1)开展境外就业服务的可行性报告; (2)机构设置、人员配置; (3)主要设备、设施; (4)工作制度等资料。 3、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调查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在同级公安机关同意后,报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经批准的颁发境外就业服务许可证。 审核时限: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接到申请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 监管措施: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境外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检查; 2、任何个人或单位对境外就业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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