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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培训工作的意见

发表时间:2002-04-10 作者: 来源:    【字体: 正常

                    湘劳社发[2002]79号
   为了提高企业职工整体素质,以适应我省调整经济结构,加快推进工业化进程的需要和入世后企业面临的国际市场的激烈竞争,根据《劳动法》、《职业教育法》、《公司法》、《企业法》和《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我省企业职工培训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从战略高度重视新形势下的企业职工培训工作
  企业职工培训是人力资源开发的一种有效手段,对推动企业发展乃至全省经济发展都起着重要作用。各级政府的劳动保障部门、各企业单位都要着眼于"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城市化、全球化"新时期经济发展的特点,把提高劳动者素质作为"第一要务",从战略高度重视企业职工培训工作,根据各行业特征、地域差异制定规划,组织实施,从而提高企业职工的职业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以及劳动技能和创造才能,逐步建设一支以中级技工为主体,高级技工为骨干,技师、高级技师为龙头,包括适应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需要的各类"复合型"人才的企业职工队伍,提升企业文化品质、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和职工的就业竞争能力,为我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
  二、明确职责,分级管理
  依据国家确定的职责分工,全省企业(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合资、外资、民营企业,下同)开展职工非学历职业培训工作,在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由省就业服务局负责综合管理。按照分级管理的办法,省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中央在湘企业、省属企业的职工培训以及全省技术岗位的新知识、新技术的培训工作。市、州、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所属企业及受省厅委托的当地中央在湘企业或省属企业的职工培训工作。
  三、加强企业职工培训机构建设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有负责企业职工培训工作的管理机构,认真做好企业职工培训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
  (二)企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设立职工培训的业务管理机构。可以单独设立,也可由人力资源部(劳资处或办公室等)统一负责管理。要把职工培训工作列入企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企业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并由专人负责抓落实。
  (三)企业要有承担职工培训的机构。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单独设立职工培训中心,也可采取厂内技校、职工大学、党校等机构多块牌子、一套人马的办法,充分发挥企业教育资源效益。条件不具备的企业可以委托外单位培训或企校联合培训。
  四、明确培训工作的目标
  (一)企业要结合自身的实际,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和长远培训规划,着重以提高职工的职业技能和创新能力为目标。大中型企业每年培训职工的比例应不少于职工人数的25%,一般企业应不少于20%。
  (二)要鼓励职工参加高一级职业资格技能培训和鉴定,优化技术工人队伍结构。到2005年,大中型企业和高科技企业的中级技术工人人数应占在岗技术工人总数的60%以上,高级技术工人应占20%以上,技师、高级技师应占5%以上。一般企业中级技术工人人数应占在岗技术工人总数的50%以上,高级技术工人应占14%以上,技师、高级技师应占1%以上。
  五、认真落实企业职工培训经费
  (一)企业应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取职工培训经费,其中要保证足够的经费用于职工技能培训。企业用于引进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技术培训费用可以在项目中列支。工会用于职工业余教育的经费由各级工会掌握使用。
  (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经费,一方面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与财政部门协商,根据财社字[1999]157号文件精神,将再就业培训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并制订再就业培训经费的补助标准和拨付办法;另一方面,企业要主动承担本企业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培训所需经费,从职工教育经费中支付。对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培训,所需经费从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有关费用中支付。
  (三)不开展职工培训的企业,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征收该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0.5%用于组织联合培训,或扶持公共培训机构承担缴费企业的职工培训任务。
  (四)职工培训经费必须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并与培训目标、实际效果紧密挂勾。
  六、从实际出发,拓展企业职工培训的模式和内容
  (一)要采用企业培训、企校合作培训、国际联合培训、岗位轮换培训、互联网络培训等模式,形成职前培训与在职培训相衔接,以在职培训为主,以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为重点,以提高实际能力为核心,把培养高层次、复合型、外向型人才放在突出位置的企业职工培训新格局。构筑包括从业前培训、上岗培训、在岗培训、创业培训和一岗多能培训在内的较完整的企业职工培训体系。
  (二)企业职工培训要从企业当前需要和长远发展、职工成才出发,增强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当前,企业职工培训梯次可以是:
  1、以适应经济结构调整为目的,对企业内部的下岗、富余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提高工作能力和就业能力,重新上岗或到社会上实现再就业,促进企业的减员增效和社会的稳定;
  2、以适应企业产品品牌的提升为目的,对企业内部的在岗职工开展培训,使他们提高职业技能和创新能力,促进企业的全面进步和效益提高;
  3、以适应入世为目的,对企业职工开展普及WTO常识、本行业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等方面的培训,促进企业按照国际规则融入世界,抢占份额,谋求企业更快更好的发展。
  (三)企业职工技术培训要坚持国家职业标准,兼顾企业特殊要求。对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和通用工种原则上按国家职业标准开展培训并进行技能鉴定,对岗位技能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可在实行国家职业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兼顾企业对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理论知识、操作技能方面调整补充相应内容开展培训,操作技能考核鉴定可结合生产经营或工作实际,选择典型工种、作业项目等方式进行。
  (四)企业职工培训的内容,除突出技术工人、一线工作人员的创新能力、动手能力以及他们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外,还须加强广大职工的科学文化素养及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道德规范的学习,注重职工全面素质的提高。
  七、建立健全职工培训的激励机制
  (一)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制度。企业要严格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制度,严把入口关。要根据不同工作岗位的职责、任务和要求,确定相应的职业资格。对从事国家实行就业准入控制职业(工种)的企业职工,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鉴定,并取得相应的《职业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对从事其它职业(工种)的企业职工,必须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职业培训证书》后方可上岗。
  (二)企业要建立和完善与技能挂勾的岗位工资制度。企业岗位工资应与职业资格等级相对应。对被聘用的技师和高级技师,应认真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分别享受本单位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的待遇。
  (三)企业鼓励职工参加提升岗位技能的培训。对提升层次的培训,可采取购买培训成果或其它奖励办法;对企业和社会的热门专业培训,可采取竞争选拔参加的办法。
  (四)依法保护企业培训成果。对由企业培训(含外派培训)后不履行劳动合同或离开原工作单位的职工,应按照培训协议的规定赔偿培训的直接和间接费用。
  八、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培训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一)建立企业职工培训评估制度。省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企业对职工培训的重视程度、经费投入、机构设施、师资素质、教学管理、参培人数和培训合格率,尤其是培训工作对企业贡献的大小等情况,制定量化考核标准,每两年开展一次评估活动。对职工培训先进企业将作为企业的重要素质状况向社会公示。并经劳动保障部门协调,可优先承担没有办学条件或办学条件不足企业的职工培训工作,由用人单位购买其培训成果。
  (二)做好企业职工培训的日常服务工作。
  1、向企业和职工推荐有针对性的、实用性强的培训教材。
  2、收集并发布反映市场需求的培训信息,作好职工培训的中介服务。
  3、做好企校合作培训、国际合作培训等项目的中介服务工作。
  4、协调稀少、短缺及特殊职业(工种)的培训,提高培训效益。
  5、负责培训证书的核发,指导并组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为下岗职工提供用工信息。
  6、组织企业职工开展省、市级技术比武和技能竞赛。
  7、组织企业职工培训工作的经验交流。
  (三)加强企业职工培训师资队伍的建设。
  1、坚持教师凭资格证书上岗的制度。企业职工培训机构的教育、教学人员应按有关文件规定,取得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持证上岗。
  2、建立师资人才库并实行联网,实现企业之间互惠互利、资源共享。
  3、组织教师开展业务进修、知识更新、外出参观学习及创优评先等活动。
  (四)搞好企业职工培训办班登记备查工作。
  1、企业职工培训机构应于年初向相应劳动保障部门递交本年度的职工培训计划,内容包括:各班次的名称、培训科目、开班时间、总课时、培训人数、费用、形式(脱产、业余、自培、送培、联合办班等)。
  2、培训结束后,企业职工培训机构要将参加培训的学员名册、考试考核成绩报相应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备查,同时核发《职业培训证书》;需要进行职业技能鉴定者,由考核鉴定机构组织实施。
  3、企业职工培训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培训与发证档案,认真做好职工培训统计工作。各企业每年年底要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填报职工培训统计数据。
  (五)加强对企业职工培训的监督检查。
  1、对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职工培训的企业,其直接责任者和企业法人,除按《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的罚则处理外,并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按标准征收企业职工培训经费。
  2、对办学条件简陋、培训质量低劣、教学管理混乱的培训机构,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令其整改,拒不改正的,取消其培训资格。
  3、对违反规定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的培训机构,由同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直至取消其培训资格。
  4、对不执行就业准入控制规定的企业,由同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清退新招收录用的人员,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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