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社厅明电〔2003〕9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和全国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在近期重点推进再就业政策实施办法的制定、街道社区工作平台建设、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以及建立再就业工作通报制度四项工作,确保各项政策在7月份全面进人实施阶段,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快再就业政策实施办法的制定出台
从5月份开始,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采取按周调度的办法,确保6月底前,地级以上城市所有配套政策的实施办法全部出台。要督导各地级以上城市劳动保障部门积极做好本地区实施办法制定出台的组织、协调和督促工作,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加快制定出台各项实施办法。对于文件制定出台较慢的地区,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了解情况,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重点督促指导。省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文件已规定了具体操作办法,无需进一步细化的,可采取转发的方式。对于政策制定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可通过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向劳动保障部反映。各地要将贯彻落实中央12号文件和部门配套文件的实施办法制定情况,包括省级出台实施办法文件数量、名称,本省所辖地市数量、实施办法已全部出齐的地市数量,随同月工作情况报告一并上报劳动保障部。
二、加快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各级编制部门,加快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确保6月底前,在地级以上城市的街道普遍建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在社区聘用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并切实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的“六到位”。已经建立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地区,要重点做好摸清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基本情况,核发再就业优惠证,开发社区就业岗位,组织实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和相关统计等工作;同时注重在实际工作中培训队伍。对于进度较慢的地区,要分析原因,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快工作进度,主动与地方编制部门协调,共同解决有关问题。要采取按周调度、通报以及组织督查等办法,对进展缓慢地区进行督促。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劳动保障部。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还要继续做好街道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平台建设的统计上作,按月向劳动保障部报告进展情况。
三、加快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办法,加强规范管理,加快优惠证的审核、发放,6月底前,要确保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都能及时领到优惠证。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尽快建立再就业优惠证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动态信息管理系统,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的调查摸底和统计工作,定期向税务、工商等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于6月7日前,将经摸底掌握的目前符合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本年度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计划任务数、本年度“4050”人员再就业计划任务数,随同月工作情况报告一并上报劳动保障部。
四、加快建立再就业工作通报制度
国务院再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决定,从6月份开始,按月汇总各地再就业专项工作进展情况,按季汇总主要目标的完成情况,并对各地进行通报(对非典型肺炎疫情仍较严重的地区可适当推迟)。《再就业工作通报指标》(见附件)共分两部分,其中按月通报指标数据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关于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月度报告的通知》(劳社厅函[2003]158号)的有关要求提供,补充在月工作情况报告中;按季通报指标数据已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分别布置统计报表,要求本系统按规定上报,由国务院再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汇总。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情况的统计工作,井加强与经贸、财政、人民银行、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通报工作落实情况及相关统计数据,做到口径—致,客观准确。同时,各地要以《再就业工作通报指标》为基础。结合本地实际,对下逐级建立再就业工作通报制度,及时了解工作进展,推动工作落实。
附件:
再就业工作通报指标
表一、按月通报指标(各地在6—8月的7日前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在20日前通报)
指标解释和数据来源:
1.“政策文件制定出台情况”指贯彻中发[2002]12号文件及8个配套文件的操作性文件出台情况,全部出台为“出齐”,未全部出台为“未出齐”(并标明未出齐项数)。
此项指标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按月提供。
2.“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情况”指到报告期末止,向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的情况。其中“实发人数”指到报告期末止累计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的数量;“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比例”=到报告期末止累计已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数符合《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数×100%。
此项指标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按月提供《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人数,符合《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数也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今年只报告一次)。
表二:
指标解释和数据来源:
1.第l—9栏“期末再就业情况”均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供,其中第2—7栏均指报告期末的实点数。
2.第8栏“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任务完成比例”=报告期末实有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数本年度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计划任务数×100%。
本年度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计划任务数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今年只报告一次)。
3.第9栏“困难群体再就业任务完成比例”=报告期末实有实现再就业的“4050”人员数÷本年度“4050”人员再就业计划任务数×100%。
本年度“4050”人员再就业计划任务数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今年只报告一次)。
4.第10、11栏“从事个体经营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由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提供,其中“笔数”指年初到报告期末累计发放贷款笔数,“金额”指年初到报告期末累计发放贷款金额。
5.第12、13栏“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由各地税务部门提供,其中“人数”指年初到报告期末累计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数,“金额”指年初到报告期末累计减免税收金额。
6.第14、15栏“从事个体经营享受收费优惠”由各地财政部门提供,其中“人数”指年初到报告期末累计从事个体经营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人数,“金额”指年初到报告期末累计减免收费金额。
7.第16、17栏“被服务型企业吸纳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指(因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现有及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情况。由各地税务部门提供,其中“人数”指年初到报告期末累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企业)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金额”指年初到报告期末累计减免税收金额。
8.第18、19栏“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指下岗失业人员被各类服务型企业吸纳、或从事社区公益性岗位劳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情况。由各地财政部门提供,其中“人数”指年初到报告期末累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金额”指年初到报告期末累计支出社会保险补贴金额。
9.第20、21栏“享受职业介绍补贴政策”指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的情况。由各地财政部门提供,其中“人数”指年初到报告期末累计享受职业介绍补贴政策的人数。“金额”指年初到报告期末累计支出职业介绍补贴金额。
10.第22、23栏“享受再就业培训补贴政策”指对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再就业培训的情况。由各地财政部门提供,其中“人数”指年初到报告期末累计享受再就业培训补贴政策的人数,“金额”指年初到报告期末累计支出再就业培训补贴金额。
11.第24、25栏反映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情况。其中“分流安置人数”指年初到报告期末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上辅分离,累计分流安置富余人员人数。由各地经贸委(经委)会同当地税务部门提供;“减免税收金额”指年初到报告期末,对实施主辅分离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减免税收金额。由各地税务部门提供。
12.第26栏“再就业资金使用额”指年初到报告期末累计,按规定使用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劳动力市场建设费等项支出总和,但不包括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经费。由各地财政部门提供。
稿件来源: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