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03-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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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劳社函[2003]249号 安化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对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征缴失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请示》(安劳社[2003]10号)已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应参加失业保险的事业单位无城乡之分,也不分其隶属关系、经费来源以及管理制度;应参加失业保险的事业单位职工,是指包括事业单位各级各类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人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其他人员在内的全部职工。 二、按照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编办《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的要求,职工由机关进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从当月起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此复。
湖南省就业服务局 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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