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建立“城镇新增就业人数”等政府考核指标“三家”会审制度的通知
|
发表时间:2004-05-09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正常】
湘劳社政字〔2004〕18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是反映就业工作状况和落实国家劳动就业政策的重要指标。为更加科学、准确地统计这一指标,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最近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城镇就业人员变动数据测算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2),要求各地从今年二季度开始建立“城镇新增就业人数”等主要指标“三家”会审制度。为认真贯彻《通知》精神,尽快建立我省“三家”会审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三家”会审制度的主要内容是指对城镇新增就业人数等政府工作考核指标,按“统计部门负责对城镇单位从业人员统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统计,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社区公益性岗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统计”的模式分工统计,然后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定期召开三部门有关人员会议,评估和确定指标数据,汇总并逐级向上报送报表(报表格式见附件1); 2、三部门必须明确局内牵头负责单位并于5月20日以前将负责单位、联系人报各部门的上级主管单位,“三家”会审省级主管单位为:省劳动保障厅统计信息中心、省统计局人口社科处、省工商局个体私营监管处; 3、指标数据采用全面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收集。单位从业人员和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可从全面统计报表制度中取得数据;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数据,街道、社区平台建设比较健全的市、州应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站的作用,由他们负责统计; 街道、社区平台建设不很健全的市、州可采用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等非全面调查方式取得数据; 4、统计报表以季报形式上报,各市、州劳动保障、统计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于每个季后5日以前分别向“三家”会审省级主管单位上报上季度指标数据; 5、为避免重复统计,在国家有关统计制度下发之前,对城镇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统计以省就业服务局下发的《街道社区从业人员和4050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统计表》为基础,对统计对象作如下规定: (1)社区中各级政府组织的安排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实体单位从业人员,如劳务派遣公司、公益性岗位、社区就业实体从业人员等; (2)自我服务型人员:指没办营业执照,未经政府组织、自谋职业、就业不稳定的从业人员,含一部分低保对象和社会失业人员等; (3)自由职业者,如职业作家、画家、没有正式单位的律师、翻译、经纪人等群体; (4)统计、工商部门没有纳入统计范畴的其他从业人员。 6、其他有关事项按国家“三家”联合下发的《通知》执行。
湖南省劳动保障厅 省统计局 省工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