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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内 容 |
政策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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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 减免 |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按每人每年4000元的标准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
1、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发[2006]4号) 2、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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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 险补贴 |
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吸纳持证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为安置的持证人员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之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
1、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发[2006]4号) 2、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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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 支持 |
劳动密集型企业吸纳持证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向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
1、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发[2006]4号) 2、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