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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持证人员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发表时间:2006-03-28 作者: 来源:    【字体: 正常

项 目

内  容

政策依据

社会保
险补贴

持证人员灵活就业后,按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了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4050”以上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其缴费基数的12%,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其缴费基数的6%;“4050”以下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其缴费基数的8%,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其缴费基数的3%,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1、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发[2006]4号)
2、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上一条:四、公益性岗位安置政策规定的就业困难对象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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