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08-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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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送达 (一)送达的方式 1、直接送达也称交付送达,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当面交付给被处罚(处理)人。被处罚(处理)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名。当面交付的,处罚(处理)决定自交付之日生效,如遇受送达人不在,可以交付给和他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如果受送达人已向送达机关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同样视为直接送达。 2、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接受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已经送达。见证人不应当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监察人员,而应是其他无利害关系的人员。 3、邮寄送达是指以邮政挂号(快递)寄送处罚(处理)决定书。这种送达方式也只适用于不能直接送达,或者直接送达有困难的。例如在外地区域,或者无法通过上述方式送达的。邮寄送达以挂号收据为邮寄送达凭证,挂号回执上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邮寄途中的日期不计入送达时效。 4、对下落不明的人或者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的,则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的3个月届满即视为送达。公告应予公开张贴或登报,并在行政处罚案卷中记明原因、经过、期间、公告形式等事项。 (二)送达时效 劳动保障监察处罚(处理)决定书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这就是送达决定书的期间。期间以日、月、年来计算。期间开始日不计算在期间之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路途的时间,送达文书在路途中的时间扣除后,余下的时间是法定时间。邮寄送达的,在期间届满前邮局邮寄的,视为符合法定期间。 (三)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送达下列文书,除该文书格式中含有签收项目或适用公告送达的外,应有《送达回证》: 1、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2、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 3、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4、不予行政处罚通知书; 5、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 6、限期改正指令书; 7、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 8、其他涉及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书。 (四)《送达回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 2、送达文书的文号; 3、受送达人; 4、送达方式、时间和地点; 5、送达机关和送达人(送达机关应加盖印章,送达人应有2名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6、受送达人签字或盖章; 7、代收的应当注明代收理由及代收人签名;受送达人拒收的,应注明拒收理由和日期,有见证日的,应由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8、备注。 (五)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送达。 (六)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可以适用公告送达。《送达公告》应当在当事人所在地的媒体上公开发布。《送达公告》应载明下列内容: 1、当事人姓名; 2、案由; 3、送达的法律文书的名称和主要内容; 4、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5、告知视为送达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发布公告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名称、日期。 (七)适用公告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处理)法律文书的,应当将已经发布公告的事实证据收入行政处罚(处理)案卷。 七、销案 (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立案后经调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立案。 1、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2、违法情节轻微的,且已改正的; 3、被调查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没有财产进行分配,又没有相关义务承受人的; 4、不属于立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 5、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 6、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五条应当由劳动争议处理或诉讼程序办理的; 7、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超过2年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撤销立案的情形。 销案应由调查人员填写《销案审批表》,经审理人员审核后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后销案。 八、结案 (一)案件的移送,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违法行为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或者是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将案件移送有处理权的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的制度。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过调查、检查发现所查处的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办的以下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1)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等按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受伤的,按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用人单位违反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②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③拖欠工资违法案件中,责任人逃逸、涉及合同诈骗、转移财产等行为; ④职业中介中的诈骗行为及严重的恶意社会保险骗保行为。 (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监察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批。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的材料包括: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劳动保障监察立案案件经监察员调查取证(经审理)提出处理意见,并已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后,由劳动保障监察审理人员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罚(处理)当事人,劳动保障监察立案案件即为结案。其中有些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用人单位积极作出整改,并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作出整改反馈报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允许不处罚的案件,也可视为结案。 (四)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调查期为60个工作日(经批准延期除外),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时间为15个工作日(经批准延期除外),送达决定时效7日。 (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后,审理人员立即通知监察员。监察员应当立即填写《结案审批表》,经审理人员同意后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结案。 九、执行 (一)劳动保障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15天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二)对不自动履行决定的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定期检查履行情况,告诫被罚单位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处罚;如发现用人单位有抽逃资金、转移财产的行为,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遇及拖欠工资有逃逸事实或可能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通知劳动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快速裁定后由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 2、快速认定事实并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并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申请财产保全。即:“行政机关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四)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在决定起诉期限(行政复议期为二个月,行政诉讼期为三个月)届满之日起18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制作《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并附相关材料。《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接受强制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文号、主要内容和执行标的; 3、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 4、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起诉,又未履行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 5、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处理)实施机关名称(盖章)和日期。 相关材料包括: 1、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副本一份; 2、做出行政处罚(处理)的事实证据和依据; 3、证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材料; 4、被执行人的住址(或住所地)及财产状况的材料;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案件归档 (一)案件材料实行案件承办人员立卷制度,由主办监察员负责立卷,案结卷成。一切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都应收集立卷。 (二)立卷的案件材料根据内容分为三部分:程序卷、证据卷和附加卷,以A4纸张为标准。 (三)程序卷主要装订立案、审批、处理等程序性材料,立卷的案件材料的排列顺序,应遵循办案程序的实际进程及形成文书的时间顺序。程序卷中相关材料排列顺序为: (1)程序卷目录;(2)投诉书(3)立案审批表;(4)询问通知书及回执;(5)调查笔录及报告;(6)行政处理审批表;(7)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及送达回执;(8)整改材料;(9)处罚告知审批表;(10)处罚告知书以及送达回执;(11)陈述申辩笔录;(12)案件讨论笔录;(13)处罚决定审批批表;(14)处罚决定书以及送达回执;(15)处罚决定执行材料;(16)结案审批表。 回避申请材料、延长办案期限报批材料等应根据形成的具体时间排入。 (四)证据卷主要装订案件办理过程中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以及行政相对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证据卷立卷的案件材料的排列顺序,应遵循主要证据材料排列在前,旁证材料排列在后的原则,同时兼顾文书之间的有机联系。证据卷中相关材料排列顺序为: (1)卷宗封面;(2)投诉者身份证明及相关投诉材料;(3)用人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4)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代码证复印件等单位身份材料;(5)人单位提交的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6)职工花名册;(7)考勤表;(8)工资表;(9)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10)社会保险申报表或缴费凭证;(11)技术职工技术等级证书;(12)其他材料。 证据材料为复印件立卷的,应在复印件上由提交单位或个人盖章或签字,并注明提交日期。 (五)案件终结后,应在一个月内移交案卷管理人员。案卷管理人员要做好案卷的接收工作。按照案件材料立卷和归档的要求,认真检查验收。案卷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承办人员重新整理。接收案卷时,要逐卷清点并履行交接手续。 (六)案件中形成的录音、录像材料应当编制说明,注明名称、数量、内容摘要等,归入同案案卷。 (七)档案资料应当至少保存3年。 十一、附则 此规则自2008年1月28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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