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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对医疗卫生机构护理人员用工情况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7-04-19 作者: 来源:    【字体: 正常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
  为认真做好2006年度省农工党省委《加强我省护理队伍建设,用科学发展观构建护理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专题调研成果的采纳落实工作,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对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用工情况的监管,切实维护好护理人员的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省劳动保障厅决定从2007年4月20日至5月30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对医疗卫生机构护理人员用工情况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任务
  纠正和查处医疗卫生机构护理人员用工的违法违规行为,改善护理人员就业环境,加强对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用工情况的监管,切实维护好护理人员的劳动保障合法权益。
  二、检查对象
  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三、检查内容
  以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时休假以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等情况为重点,检查医疗卫生机构遵守国家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包括:
  (一)劳动合同方面
  1、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用人单位是否与护理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护理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用人单位与护理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提交给护理人员本人一份;用人单位与护理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否符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用人单位与护理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协商一致续订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为继续留用的护理人员办理续签劳动合同手续。
  2、劳动合同内容情况。用人单位与护理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是否完整;用人单位与护理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是否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3、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用人单位与护理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是否全面履行;用人单位与护理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是否符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4、其它情况。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纪律、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医疗期、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等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工资支付方面
  1、用人单位是否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2、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
  3、用人单位是否按时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护理人员工资;
  4、用人单位是否克扣或者无故拖欠护理人员的工资;
  5、用人单位是否依法支付护理人员加班加点工资;
  6、用人单位支付护理人员工资是否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工时休假方面
  1、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延长护理人员的工作时间;
  2、法定节假日是否安排护理人员休假。
  (四)社会保险方面
  用人单位和护理人员是否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方面
  1、用人单位是否从事以下行为: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劳动强度的劳动;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及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从事夜班劳动;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假低于九十天;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用人单位是否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3、劳动者在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是否将劳动合同续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
  三、检查方式和步骤
  开展对医疗卫生机构护理人员用工情况专项执法检查活动,采取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自查、劳动保障部门到医疗卫生机构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自查阶段。时间从2007年4月20日至2007年4月30日。各类医疗机构用人单位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自查自纠。
  (二)重点检查阶段。时间从2007年5月8日至2007年5月25日。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所管辖的各类医疗机构用人单位进行实地检查。
  (三)整改落实阶段。时间从2007年5月25日至2007年5月30日。对在检查中发现有违规问题的各类医疗机构用人单位进行整改。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认真部署这次检查工作,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切实维护医疗机构护理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各地要成立专门的组织领导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牵头,组织力量,认真检查。
  (三)各地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专项检查行动方案,落实工作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专项检查行动取得实效。
  (四)检查行动结束后,各市、州劳动保障局要将本次专项检查行动的情况及时形成总结报告,并请于2007年5月30日前报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联系人:邓洁云
  联系电话:0731-4516207   传真:0731-4516207
  电子邮箱:jieyun_deng@126.com
  附:开展对医疗卫生机构护理人员用工情况专项执法检查行动效果统计表
医疗护理情况执法检查活动统计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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