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 设为首页 | 会员注册 |
今天是:
      湖南劳动保障公共服务网 >> 监察执法 >> 办事指南

劳动保障监察管辖

发表时间:2005-12-16 作者: 来源:    【字体: 正常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了对劳动保障监察原则上实行属地管辖,同时又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进行了立法授权,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制定具体办法。根据两个《条例》的规定,湖南省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行劳动保障监察权限的具体分工如下:

    一、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编制、民政等部门登记注册或者许可的用人单位、就业服务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三、生产、经营或者工作场所在本省的中央、外省、部队所属用人单位,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四、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办案需要,可依法实施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

上一条:举报形式
下一条:用人单位接受监督检查时需提供的资料
相关文章 
 

 

湘ICP备05018894 主办: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承办: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统计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本站所刊登的信息,包括文字、图片、文件等,未经授权,严禁下载使用。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网站声明  站点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