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0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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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了对劳动保障监察原则上实行属地管辖,同时又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进行了立法授权,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制定具体办法。根据两个《条例》的规定,湖南省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行劳动保障监察权限的具体分工如下:
一、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编制、民政等部门登记注册或者许可的用人单位、就业服务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三、生产、经营或者工作场所在本省的中央、外省、部队所属用人单位,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四、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办案需要,可依法实施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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