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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技工学校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劳社发〔2003〕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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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6-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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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劳社发〔2003〕235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央在湘、省直有关部门,各技工学校: 为加强对技工学校的监督管理,规范技工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提高技工教育质量,促使技工学校办学规模化、教学科学化和管理规范化,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技工学校工作条例》、《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和原劳动部9号令《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暂行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原国家劳动部制定的《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评估细则》、《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省(部)级重点技工学校标准》以及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质量管理标准(试行)》,引入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的理念、原则和方法,并结合我省技工学校的实际,制定了《湖南省技工学校督导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行。
二○○三年十二月三日
湖南省技工学校督导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技工学校的监督管理,规范技工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提高技工教育质量,促使技工学校办学规模化、教学科学化和管理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技工学校工作条例》、《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和原劳动部9号令《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暂行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原国家劳动部制定的《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评估细则》、《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省(部)级重点技工学校标准》以及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质量管理标准(试行)》,引入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的理念、原则和方法,并结合我省技工学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术学院(以下统称为技工学校)的督导评估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督导评估,是指由省劳动保障厅组织督导评估员对技工学校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评价,并评定技工学校信誉等级的一种制度。 第四条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立湖南省技工学校督导评估员专家库。专家库成员从参加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的技工学校督导评估培训班的优秀学员中聘任。省劳动保障厅从专家库中选派督导评估员组成督导评估组,对我省境内的技工学校开展督导评估工作。 第五条 受省劳动保障厅委派的督导评估员应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对技工学校进行督导评估,并向省劳动保障厅报告督导评估情况,提出所评估学校信誉等级建议。 第六条 督导评估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熟悉国家有关职业教育尤其是技工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 (三)具有丰富的职业教育教学或管理经验,有五年以上职业教育管理工作经历; (四)思路清晰,工作务实,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参加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的技工学校督导评估培训班,且考试成绩优良。 第七条 技工学校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为办学方向、办学条件、学校管理和质量与效益等。具体督导评估内容、检查评估办法和信誉等级评定按《湖南省技工学校督导评估标准》(以下简称《评估标准》)(附件1)执行。 湖南省技工学校的信誉等级分为示范技工学校、先进技工学校、合格技工学校和不合格技工学校四级。 第八条 督导评估分为定期督导评估和晋升等级督导评估两种形式。 第九条 定期督导评估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由省劳动保障厅委派技工学校督导评估员进行评估,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助做好有关组织工作,省劳动保障厅评定并公布评估等级结果。 第十条 晋升等级督导评估由省劳动保障厅根据申报技校的实际情况安排,委派技工学校督导评估员进行评估。其基本程序是: (一)申请。申请晋升等级的技工学校根据《评估标准》,认真准备评估材料,填写《湖南省技工学校督导评估申报表》(附件2),向省、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评估申请报告。 (二)自评。申请晋升等级的技工学校对照《评估标准》进行自评,肯定成绩,找出存在的问题,测定分数,向省、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写出自评书面报告。 (三)咨询。根据申报学校的要求,省劳动保障厅委派督导评估咨询专家,帮助和指导学校认真做好晋升等级督导评估的准备工作。 (四)推荐。申报学校所在的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学校晋升督导评估准备工作进行全面的检查落实,并对符合晋升条件的学校向省劳动保障厅提出推荐意见。 (五)评估。省劳动保障厅根据学校自评报告和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推荐意见,适时委派省技工学校督导员并组成督导评估组对申报学校进行督导评估。 (六)评定。省技工学校督导评估组应在督导评估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督导员签名的督导评估报告书呈报省劳动保障厅评定。 (七)公布。省劳动保障厅应在接到省技工学校督导评估组的督导评估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评定,将评定结果书面通知被评估单位,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督导评估采取听取汇报、调查座谈、现场察看、查证资料、综合评议的方式进行。主要是听取技工学校领导汇报和教职员工、学生的意见,以及社会反映;看技工学校的办学条件、学校管理和教职工素质等基本情况;查各种资料和档案数据;分析技工学校办学的主要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对照《评估标准》进行评议打分,并写出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评估为“合格”及以上的技工学校由省劳动保障厅予以通报;评估为“先进”或“示范”的技工学校,由省劳动保障厅颁发牌匾;评估为“不合格”的技工学校由省劳动保障厅责令停止招生,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合格要求的,将予以撤消。 第十三条 全省境内技工学校应自觉接受督导评估机构的督导评估,主动向督导评估小组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资料,积极支持、配合督导评估组做好督导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 督导评估组应对被督导评估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意见,交由被评估学校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十五条 督导评估实行回避制度。本技工学校的督导评估员不得参加本技工学校的督导评估;对同一所技工学校,担任咨询工作的督导评估员,不得参加对该校的督导评估。 第十六条 督导评估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滥用职权的,取消督导评估员资格,并视其情节轻重由省劳动保障厅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施行后,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办理。 附件:1、湖南省技工学校督导评估标准 2、湖南省技工学校督导评估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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